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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6]4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2006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应享受免税但已缴纳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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