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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8]9号 2008-01-17

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第2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进出口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3年12月12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做以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 及时做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的辅导和培训工作;

  二、明确岗位责任,搞好部门配合,建立免税资料台账交接登记;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自2008年1月(税款所属)纳税申报期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2000]045号)停止执行;一般纳税人出口计算机软件等免税货物的申报审核手续仍按京国税[2000]045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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