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明确宣城市区建筑安装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宣州区地税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根据市局《关于明确我市建筑安装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地税函[2006]174号)的规定,经调查测算,现对市区建筑业所得税预征率明确如下:

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建筑安装企业,在税人申请开具建安发票时,按发票金额的1%预征企业所得税。

对按规定应缴纳承包承租所得的工程承包人,应根据开具发票金额的1%预征个人所得税。

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