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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6]270号 2006-10-08

答税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确保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统一进行明确,请依照执行:

  一、开始换发、核发新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

  地税机关先期于2006年9月15日-30日开始为新设立的纳税人核发新税务登记证件,并对只由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国税机关将在CTAIS系统调整完毕后开始核发、换发新税务登记证件,并真正意义上实现国、地税联合办理换证工作及其他税务登记手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联合换证工作中涉及国地税有关业务的衔接问题

  (一)档案资料的移交问题

  国、地税各区县局、分局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20号)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联合制定档案移交具体办法,规定档案移交的内容和具体时限等项工作。国、地税各区县局、分局在为纳税人办理完毕换证、新办、变更等税务登记手续后,应按规定将纳税人的有关资料移交同级另一方税务机关。

  纳税人的国、地税主管机关不在同一区县的,由受理纳税人登记手续的一方税务机关将有关资料移交本区县对应的另一方同级税务机关,另一方税务机关在接收纳税人资料后,再转交纳税人的主管区县局。

  (二)国、地税共管纳税人登记情况不一致问题

  如国、地税机关只有一方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在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换证时,税务机关应区分情况予以受理:对已办理了税务登记的,按照换证工作要求处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新办户处理,并将纳税人资料按规定传递到同级的国(地)税机关。

  (三)国、地税共管纳税人状态不一致问题

  各区县国、地税局应在联合换证工作开始前密切配合,做好税源户的比对工作,在联合换证过程中对状态不一致的纳税人区分情况进行处理:

  1、纳税人在国、地税局的一方为正常户,一方为非正常户的,应先向状态为非正常户的税务机关提交转为正常户的申请,税务机关在按照规定为其转为正常户后再换发新税务登记证件。

  2、纳税人在国、地税局双方均为非正常户的,应先分别向双方税务机关申请转为正常户后,再向任意一方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3、纳税人为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状态的,处理方式同非正常户。

  4、在国、地税局一方已办理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的纳税人,如申请办理换证手续,受理的税务机关应先核实纳税人的工商执照是否已做注销、吊销。纳税人工商执照已注销、吊销的,则不予换证;工商执照未注销、吊销的,纳税人应先向税务登记注销机关申请恢复为正常户,再由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四)注销登记纳税人的证件收缴问题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其税务登记证件由最后办结注销手续的税务机关收缴,其纸质档案和电子信息应由该税务机关转交同级的另一方税务机关。

  (五)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问题

  对于已在国税局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换证时其纳税人识别号应与原国税局纳税人识别号一致。

  对于未在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有组织机构代码的,其纳税人识别号为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识别号为其个人身份证号码;个人身份证号码为15位的,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换证和登记申请时,应在市公安局网站上进行15位身份证号码转18位号码的查询,并以18位的身份证号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同一个体工商户开办多家经营单位的,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顺序码,即某个体工商户开办第一家经营单位时,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从开办第二家经营单位起,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后缀。例如:“个人身份证件号码+01、02……99”。如北京市某个体工商户开办的第二家经营单位的地税登记证为:京税证字×××××××××××××01号。


  (六)税务登记表的填写问题

1、为方便纳税人准确填写《税务登记表》中的“分支机构名称”、 “总机构名称”两栏目所对应的“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务登记号码)”信息,在换证工作中,纳税人对上述“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务登记号码)”信息暂不填写,待换证工作完成后统一进行补录(另行安排)。

  2、《税务登记表》中的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信息和经办人信息的填写方式为:受理登记的税务机关可只填写本局管理信息,并加盖印章,另一方税务机关的管理信息可不填写。

  3、纳税人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号码和日期可以为空,待换证结束后可以通过变更解决。

  三、车、房、土税源登记有关问题

(一)关于房、土、车税源登记表回收的原则与要求

房、土、车税源登记表回收的原则是:纳税人应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将房、土、车税源登记表填写清楚,在地税机关换发和新办税务登记证的,应按照规定时限提交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国税机关换发和新办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其房、土、车税源登记表由国税机关按照国、地税联合办公的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地税机关。为了确保房、土、车税源登记表完整的收回,各区县地税局要积极与同级的国税局制定详细的房、土、车税源登记表回收工作方案,确定房、土、车税源登记表回收的规定时限,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房、土、车税源登记表的回收率。

(二)关于提供车辆税源登记资料的问题

由于市地税局已与交管部门实现了车辆基础信息的交换工作,各区县地税局在进行车船税税源登记时,应充分利用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的车辆基础信息开展登记与审核工作。因此,纳税人在进行车船税税源登记时,可不再提供《机动车行使证》的复印件。

(三)关于房、土、车税源信息准确性的问题。

  各区县地税局在回收房、土、车税源登记表时,要认真审核纳税人填写的房、土、车税税源登记表逻辑关系是否准确、填写的项目是否齐全、相关信息是否真实、纸质数据与电子数据是否一致,在进行税源数据录入时要认真仔细,确保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房、土、车税源信息的准确性。

  四、关于银行帐号登录问题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开立账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其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中登录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纳税人再将其账户、账号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为了依法加强税收征管,落实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中进一步规定:“税务登记证换发后,纳税人及其开户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义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纳税人开户时在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登录账号,手工填登的,应当盖章;纳税人应当自开立账户15日内将账号报告税务机关。未依法履行义务的,对纳税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对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自2006年9月15日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为纳税人开户时,应在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登录帐号,手工填录的,应当盖章,章的样式和规格由税务机关提供;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开立帐户15日内将帐号报告税务机关。未依法履行义务的,对纳税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对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五、税务登记管理的问题

  (一)跨区县变更税务登记地址的纳税人识别号问题

属国地税共管户,应先行到国税机关办理迁移手续,其税务登记号前6位要改变为迁移后主管税务机关的行政区域码,后到地税机关办理相应的手续。

  (二)税务登记业务处理

  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不得按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


  六、法律责任问题

  在2006年9月15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各区县国、地税局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未按照规定办理非正常户和证件失效户转正常户手续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暂不予处罚,但所欠税款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征缴;对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自2007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的,应一律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分支机构新办税务登记问题

(一)税务登记地点

  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在其工商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所有税款均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的分支机构在其总机构工商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从事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的分支机构,在其工商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从事其他行业且部分税种汇总缴纳、部分税种属地缴纳的分支机构,在其工商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从事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凭施工许可证在其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填写《临时税务登记表》办理纳税登记,其纳税人名称按工商执照上的单位名称填写,不勾选临时税务登记“类型”项目,只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纳税人识别号

  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20号)有关规定编制。从事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为: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域码+总机构组织机构代码。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税务登记证规格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6]49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6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系统税务登记证件接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763号)

   2006年10月8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6]220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国、地税局联合换发和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联合换发和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内容

  国、地税局联合换发和核发税务登记证件(以下简称“联办”)工作是指纳税人只向所属行政区域内任意一家国家税务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受理税务机关核发一套代表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进行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登记证件。联办的工作范围包括两家税务机关共同管辖的纳税人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违章处理以及其他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的要求,我市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基本原则为:“一证、同号、两章,在一个税务局受理,只收一套证件工本费”。

二、国、地税局联办范围的划分原则

国税局主要负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国税局管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证件的换发和核发工作,其他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主要由地税局负责换发和核发。

只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和只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换证和新办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按以上原则到国税局或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换证和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受理换证的税务机关也应予以受理,但应及时将税务登记资料传递给同级对应的地税局或国税局。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

  联办工作是加强税源管理和进一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方便纳税人、节约办税成本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今后我市国、地税局之间进一步加强业务协作和信息共享具有深远意义。各局领导要高度重视,统筹协调,顾全大局,统一部署。在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中,同级国、地税局应成立临时联合换证工作机构,要密切配合、统筹安排换证的各项工作,合理掌握工作进度,尽量减少因换证给其他税务工作带来的影响;要通过这次换证工作,做到摸清税源底数,提高税务登记基础信息质量,为下一步开展各项征管工作打牢基础。

  (二)做好宣传辅导工作

  为适应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变化和国、地税局联合换证的工作要求,各局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换证工作文件,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同级国、地税机关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和换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市国、地税局已联合制定了《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各局应在办税服务厅等公开场所张贴宣传,争取纳税人对换证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做好联合换证服务工作

  各区县局、分局可按照行业、规模、区域、纳税信用等级等标准,结合纳税人的选择,将纳税人进行分类,分时段、分批次进行换证,减少纳税人等候时间,避免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不能因换证工作影响纳税人其他涉税事宜的办理。

  四、联合换证工作时间安排

  全市的换证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对纳税人辅导,发放税务登记表;

  第二阶段:10月1日-12月31日回收税务登记表及相关资料,打印、发放新税务登记证;

  第三阶段:2007年1月1日-1月31日进行总结验收。

  国、地税局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换证和发证的工作进度应尽可能保持一致。

  五、换发、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和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新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以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各局应依照市局转发税务登记办法文件规定的适用三种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根据不同情况为纳税人换发、核发不同种类的税务登记证。

  (一)换发、核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1、已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通告之日起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手续。

2、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应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手续。

  (二)换发、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1、领取营业执照且经营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纳税人;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纳税人。

  上述纳税人临时税务登记证的换发和补办比照本通知第五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执行。

  (三)换发、核发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的范围

  只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

  对已领取了税务登记证的扣缴义务人,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上述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证的换发和补办比照本通知第五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换证系统打印新税务登记证功能实现前,对新办和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旧税务登记证件。对于全市开始核发新税务登记证后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手续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一律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六、联办有关业务衔接工作

  (一)税务登记证件的内容和式样

  税务登记证件正本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 (即税务登记证号码)、纳税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注册类型、经营范围、扣缴税款事项、发证税务机关(盖章)、发证日期等;副本包括开户银行及账号、有关资格认定、验证记录等栏目。

  (二)税务登记证及字轨

  国、地税双方使用统一样式的税务登记证件。在纳税人办理换证和新办税务登记手续时,国、地税双方均应核发套印双方市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证件字轨均为 “京税证字”。

  (三)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规则

  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码: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其中的行政区域码为纳税人注册地址的行政区域码;单位纳税人的分支机构也应当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其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码: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其中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行政区域码为纳税人总机构注册地址的行政区域码,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行政区域码为纳税人自身注册地址的行政区域码。

  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其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顺序码,即某个体工商户开办第一家经营单位时,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从开办第二家经营单位起,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后缀。例如:“个人身份证件号码+01、02……99”。如北京市某个体工商户开办的第二家经营单位的地税登记证为:京税证字×××××××××××××01号。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

  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以承包承租人的名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以承包承租人的身份证号码为基础加2位顺序码编制纳税人识别号;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的,以承租方的纳税人识别号为基础加2位顺序码编制纳税人识别号。

  对于国地税共管户,为了确保国、地税双方纳税人识别号的统一,纳税人在向地税局申请办理换证手续时应提供其国税局颁发的旧税务登记证,地税机关为其核发的新纳税人识别号码应与国税局旧证号码保持一致(目前,部分纳税人的国、地税局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主要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大兴、平谷、怀柔、顺义四区;外国企业;个别未按规定迁移户)。

(四)纳税人办理换证手续须携带的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2份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2份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2份复印件);

  4、已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税务登记表及其附表(一式三份);

  5、国、地税局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6、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资料(复印件一式两份)。

  纳税人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加盖公章,受理换证的税务机关负责对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上述1、2、3项由税务机关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经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者有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责成其补正后方可予以换证。

  国、地税局共管纳税人应按照国、地税局受理换证范围的划分原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换证手续,提交换证资料。换证受理机关负责将其中一份税务登记表及其附表定期(每周)转交给对应的同级国、地税局。

  纳税人在向国税局提交的资料中有关于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的表格和资料的,国税局不予留存,应随同税务登记表转交对应的同级地税局。

  (五)分支机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地点

  1、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到其工商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娱乐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和销售不动产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到其工商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


  3、非独立核算且所有税种的税款均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的分支机构,到其总机构工商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上述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应与国税局纳税人识别号保持一致。

  (六)税务登记证的制作和发放工作

  为了保证税务登记证件的规范和统一,税务登记证件由市国、地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式样标准统一印制。本着节约的原则,本次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只换发正本和副本内芯。纳税人可以继续沿用原有的正本外框和副本皮,也可以选择到市场购买或者由税务机关提供正本外框。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包括外框的整套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外框纳税人自愿选择购买)。正本外框的式样及制作,由市国、地税局统一确定。各区县(地区)国、地税局使用的税务登记证分别向市国、地税局领用,并按规定结报工本费。

  市国、地税局已联合向市发改委申请了新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价格标准,具体价格标准另行通知。

  2006年1月1日至税务机关开始核发新证之前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在此期间办理变更登记,并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也需换发新证,但不再收取工本费;对按税务机关有关规定执行应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其他情形,也不再收取工本费。

  (七)税务登记管理业务处理方式

  1、设立税务登记和变更税务登记

  对于国、地税局共管的纳税人,只需向其中任意一个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和变更税务登记。

  2、非正常户认定

  非正常户认定需经国、地税局任一方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另一方确认后方可进行认定。

  3.证件失效户认定

  证件失效户的认定比照非正常户认定方式办理。

  4.注销税务登记

  国、地税局共管的纳税人在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需向国、地税局同时提出申请,纳税人应先在征收流转税的国税或地税局结清税款后,再到征收所得税的国税或地税局办理,国、地税局双方均办结后正式办理注销登记。

  5.停、复业登记

  国、地税局双方共管的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需办理停、复业税务登记时,应向主管的国税局提交申请,国税局在为纳税人办结手续后,应及时将纳税人停、复业信息传递至对应的同级地税局。地税局在接到国税局传递的停、复业信息后,再办理地税局相关手续。

  6.提请工商吊销登记

  对于提请工商吊销登记的情况,经国、地税局双方确认后提请工商局吊销。

(八)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于纳税人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的同一行为,国、地税局任一方税务机关已作出处罚的,另一方税务机关不再处罚。

  (九)联合换证信息平台建设

联合换证信息平台由市国、地税局统一开发建设,涉及换证工作的电子文档的交换和共享集中在市国、地局进行。

  (十)国、地税局共同建立周报制度

  在换证期间,国、地税各区县局、分局应于每周一分别向市局上报上一周换证进度情况(包括应换、已发表、收表数、录机数、打证数、领证数),市国、地税局于每周三交换各自汇总资料,共同向外通报。

  同级国、地税各区县局、分局之间也应定期(每周)核对上述相关信息,及时掌握换证进度情况。

  七、国税局使用的CTAIS系统中涉及换证工作的升级程序由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程序下发后市国税局将在测试后及时升级。

  八、为了减轻基层工作压力,保证税务登记表信息录入的准确性,国、地税机关提供了网上和上门两种办理换证手续的方式。对于选择网上换证方式的纳税人,在通过网络向税务机关上报税务登记信息后,还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携带相应的纸质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新税务登记证件(市地税局网站在每月申报期内不受理网上换证申请)。

  九、全市使用的新税务登记表表样另行下发。

  十、换证工作结束后,国、地税各区县局、各分局要对换证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于2007年1月15日前分别将总结上报市局主管部门,同时上报全面反映本局换证工作的《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


  附件: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

2006年8月11日

相关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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