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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批复的通知》(国税函[2004]103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政策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4]16号)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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