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0〕4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2-22
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河南省电网电价调整和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通知》(豫价工字[2000]005号)规定:“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包括农村电工报酬和农网低压设施小型维护费用。农村电价中维管费的标准,统一按0.05元/千瓦时执行。农村电量过少的地区,经市地物价、电业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到每千瓦时0.06元。维管费由县电业局专户储存,严格管理和统一使用。”据此,并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7号文件规定,现就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免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从 2000年1月1日 起,对农村电管站收取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一律按0.05元/千瓦时或所在市地物价、电业部门 2000年1月1日 以后批准的不高于0.06元/千瓦时的标准,免征增值税。
请转知所属,依照执行。
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抄送:省电力工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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