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中央直属机关驻在地方者之 公费医疗经费自本年起列入地方预算的联合通知
中央直属机关驻在地方者,其公费医疗经费在1952年均由中央直接拨发,此决定自1953年起一律改由当地卫生部门负责办理,增列入地方卫生事业费预算内,不再由中央拨款;惟编列预算时,希将各类工作人员数目注明,以便审核。
195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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