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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1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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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1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8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全文废止]
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FTP通讯服务器(100.16.125.25)“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注意及时下载,并由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退税率文库升级。同时,各地应及时将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发放给出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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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发[2008]2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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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1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管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各地税务机关可以将征管档案中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报税联)、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通用缴款书(税务机关留存联)等原件,以及身份证明、车辆合格证明等复印件转换成电子图片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将原件集中保管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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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预[2008]23号 财政部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原实行独立核算、就地纳税的跨省市总分机构内资企业,其分支机构缴纳的2007年及以前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仍就地缴纳,并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照60:40比例风分享;原实行汇总纳税的跨省市总分机构内、外资企业,其缴纳的2007年及以前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继续实行汇总纳税,并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照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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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10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
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不得转售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仓储物流、贸易等企业)、直接出境和以保税方式出区。违反此规定,按骗税和偷逃税款的相关规定处理。上述享受退税的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出区销往国内照章征收各项进口环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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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9号 商务部关于终止对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维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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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
深化流转税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度。继续在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部分城市进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在全国实施的方案。合理调整增值税起征点。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研究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和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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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个字[2008]1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名称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你局《关于合伙企业名称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工商个字[2008]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可以直接使用“合伙企业”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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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1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第二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企业名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现将第二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的企业名单以及需要修改单位名称的第一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的企业名单发给你们,请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革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7]99号)的规定执行相关营业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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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08年第9号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大型煤炭采掘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公告[全文废止]
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企业进口上述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时,应向海关单独申报进口,并凭财政部出具的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直接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先征后退手续。具体操作程序按现行有关先征后退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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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预[2008]25号 财政部关于核定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系数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规定,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扣除总分机构就地缴库部分后,剩余25%全额缴入中央金库,扣除汇算清缴退税后的余额(地方分享部分)由财政部按照2004~2006年各省市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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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预[2008]2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补助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为鼓励和督促地方政府有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70号)精神,财政部研究制定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补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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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修订)[条款修订]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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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