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资讯中心
税务政策解读 · 代理记账实务 · 税务风险防范,系统化的财税干货,帮企业合规降负、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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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14]15号 财政部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培训选拔的通知
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财务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意识和组织协调能力、分析研究能力;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或达到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国家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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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发[2014]26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国投资人在中国境内进行保险公司收购合并活动,在收购合并完成后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超过25%的,应当符合《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八条的相关资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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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税协发[2014]3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开展会员年检工作的通知
认真发现和解决问题。要建立实地抽查工作底稿,每抽查一个事务所,都要写出实地抽查报告;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核实,掌握充分依据;抽查工作完成后,进行全面分析研究,依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作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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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考[2014]7号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4〕6号),201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全面实行无纸化考试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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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4]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1]85号)有关规定,分别按不超过内地与港、澳地区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在横琴新区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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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税协发[2014]10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2013年度会刊采用稿件情况的通报
在过去的一年,中税协和各地方税协取得了丰硕的工作成就,在各方面领导的关心指导下,开创了行业党建、统战、发展工作的新局面。中国共产党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委员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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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函[2014]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税务总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及其职责的通知
负责税务系统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拟订税务系统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税务总局机关的政务(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编制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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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如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情形且未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口退(免)税申请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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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税协发[2014]13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提请理事会通讯审议《关于调整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常务理事等事项的议案》的通知
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第十五条的规定,“理事会具有选举和调整常务理事的职责”。为确保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顺利召开,经会长专题会研究,决定以通讯表决的方式提请中税协理事审议《关于调整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常务理事等事项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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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企[2014]36号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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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税协发[2014]5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做好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对新申报的事务所,要按照认定标准认真审查,达不到标准不能认定。对上年度认定的等级事务所,只进行案头审核;对认定指标异常的事务所进行实地审核,达不到标准的,要坚决取消或降低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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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
为扩大第一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推动基层税务机关开展好第二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同时认真落实好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根据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安排,决定对涉税文书报表进行规范,该保留的保留、该完善的完善、该取消的取消、该简并的简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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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转系统公告[2014]13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涉及新修订《公司法》相关条文适用和挂牌准入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4年3月1日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业务规则、服务指南中援引的修改前《公司法》条文,调整为适用修改后的《公司法》对应条文,具体调整情况详见附件;2014年3月1日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业务规则、服务指南,将直接援引修改后《公司法》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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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标字[2014]81号 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当事人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和撤销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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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资函[2014]175号 商务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状况联合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4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外商投资企业填报联合年报时间,年报内容为201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运营情况及有关基础信息变更情况。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获得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和填报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