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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政策解读 · 代理记账实务 · 税务风险防范,系统化的财税干货,帮企业合规降负、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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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2018]4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对《资产评估准则术语[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请各地方协会充分发挥准则联络员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的作用,支持和指导准则联络员做好征求意见工作。请于2018年3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反馈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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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2018]5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对《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执行投资价值评估业务行为,指导评估专业人员从事投资价值评估业务,服务企业并购,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起草了《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得到了国资委的具体指导。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在本地区评估行业和相关单位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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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0号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信息形成或者获取后5个工作日内将应予记录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集录入到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尚未建立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采集、记录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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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函[2018]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8A版的通知
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FTP通讯服务器(100.16.125.25)“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并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各地应及时将文库发放给出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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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湖南省砂石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全文废止]
同意调整你省砂石资源税适用税率,具体为:砂石销售价格低于每立方米85元的,资源税适用税率为每立方米2元;砂石销售价格在每立方米85元至140元之间的,资源税适用税率为每立方米3元;砂石销售价格超过每立方米140元的,资源税适用税率为每立方米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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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18]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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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形成审计意见时,如果认为有必要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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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发布,为明确相关执行口径,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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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1号有关内容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管理工作,现决定将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1号(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3号、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8号修改)第四条第(一)项中的“入境后6个月内”修改为“入境后1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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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发[2018]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工作,我部对2006年7月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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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7年本,节能部分)
现将《目录》予以公告,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www.ndrc.gov.cn)上发布。《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6年本,节能部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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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函[2018]12号 国务院关于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
同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试点期为自批复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原则同意《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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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38),请在信封上注明“《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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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18]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
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与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和《与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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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5号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涉及法律文书格式的公告[全文废止]
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作出修改。现将该办法所涉及的法律文书(见附件)予以发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