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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政策解读 · 代理记账实务 · 税务风险防范,系统化的财税干货,帮企业合规降负、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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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9]1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政策延期]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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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市监信[2019]38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本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各业务条线所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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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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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9]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政策延期]
由于文件并没有强制要求适用于境内的单位,只是对于企业集团的适用范围,也并不是财税〔2016〕36 号文件中的纳税人的身份的界定标准,同样,既然是集团,是一个合并报表的范围,小编认为并不应受到境内外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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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年第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应当在2019年12月底前全面总结本辖区内、本单位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情况,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人民银行总行将对工作组织有力、成效显著、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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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取消光角变色圆环纤维、造纸防伪线等防伪措施,继续保留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调整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防伪措施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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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选拔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的通告
2019年3月1日17时前,税务系统内人员报名材料须由国家税务总局各司局综合处和各省区市税务局人事部门通过报名系统进行审核,确保真实、准确;税务系统外人员报考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通过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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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办会[2019]5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2019年1月2日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等相关规定,现就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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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9]1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车船税政策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综合消防救援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18]114号)规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由部队号牌改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一次性免征改挂当年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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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9]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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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V3.0.00升级内容说明
升级前,确认勾选发票操作后,需第二天在抵扣统计报表中体现汇总数据;本次升级后,实现了在确认勾选发票操作后,最快当天即可在抵扣统计报表中展现勾选确认汇总数据,并在报表上方显示统计时间,以便企业实时掌握汇总认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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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V3.0.09升级内容说明
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V3.0.09升级内容说明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 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新增异常扣税凭证的相关控制: 一、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新增异常扣税凭证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模块 ,支持纳税人在线对异常扣税凭证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查询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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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19]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18项审计准则的通知[部分废止]
本批审计准则生效实施后,《财政部关于印发等3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0]21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等12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6〕24号)中,相应的18项审计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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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9]24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延续执行]
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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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邮发[2019]17号 国家邮政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寄递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
支持寄递服务企业主体多元化。支持邮政企业、进出境快件经营人等各类跨境寄递服务企业利用互联网平台,发挥信息系统优势,依法提供跨境包裹、商业快件等寄递服务,依法纳入行业监督管理和服务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