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资讯中心
税务政策解读 · 代理记账实务 · 税务风险防范,系统化的财税干货,帮企业合规降负、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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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函[2021]58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2021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立项名单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评审,2021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共立项128个,现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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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商务部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商相关联发部门同意,决定废止5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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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21]4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对服贸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按附件规定的数量或金额上限,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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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21年另行组织一次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公告
符合条件的考生如无法参加另行统一组织的考试,请于2021年9月2日至7日(每天8:00-20:00)登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简称网报系统)选择退费,具体退费流程请关注当地省级注协官网发布的公告。退费考生已取得的合格成绩有效期延长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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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21]6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拓宽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范围提升使用效能的通知
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基础工作。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培训机构基础工作。“十四五”期间,继续组织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建设项目,依托企业和院校,建设一批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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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预[2021]10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财税支持政策的方案》的通知
调动各方力量,形成强大合力。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引导支持作用,加快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格局。推动上中下游的互动协作,推动下游地区人才、资金、技术向中上游地区有序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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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资环[2021]92号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责任单位应采取措施,确保退役费用资金满足履行退役责任实际需求。所预提退役费用不足的,由责任单位补足。结余部分,由责任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调整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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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运行[2021]128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明确责任分工。发展改革部门会同金融、能源、工信、网信、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统筹推进对“挖矿”活动的整治工作。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机制,细化措施,确保任务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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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21]5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
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0〕56号)附件2《国铁集团增值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二)》,增补、取消、变更本通知附件2所列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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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
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越是开放越要注重安全,强化底线思维,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及时研究处置合作区改革开放过程中的各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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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
完善组织实施机制。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指导下,各有关方面要加快推动本方案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评估,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重要情况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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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建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已经接入信息共享平台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作出相关决定之日起七日以内,录入相关案件信息。尚未建成信息共享平台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相关案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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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境外中资企业(机构)登记备案须知
待中资企业备齐材料并向经商处提交后,经商处将进行必要审核,原则上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于投资备案,将退回《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回执联,普通中资企业应将回执联提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应将回执联提交国内总部,以完成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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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预[2021]11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
专项债券资金已安排的项目调整规模大、频次多的地区或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可适当扣减下一年度新增专项债券额度,引导各地区、各部门提升专项债券项目储备和安排的精准性、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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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函[2021]181号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350号(医疗体育类263号)提案答复的函
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指导地方继续稳步提高基本医保统筹层次,全面做实市地级统筹,逐步推动省级统筹,同步强化管理责任,确保基金安全,推动地区政策衔接规范,制度稳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