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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政策解读 · 代理记账实务 · 税务风险防范,系统化的财税干货,帮企业合规降负、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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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22]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当事人在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主持下就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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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22]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行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等方式对报考人员填报的信息进行核验,压减报考人员需提交的书面材料,进一步优化考试报名服务,减轻专业技术人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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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水发[2022]26号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港口经营人等单位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落实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相关代理企业代收代付货物港务费,不得加价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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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22]9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陆路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以下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承运,从铁路转关运输直达离境地口岸(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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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257号令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进口零件、部件构成整机主要特征的确定原则和审批、征税的试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的管理规定等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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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厅函[2022]63号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 “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国按比例就业情况残疾人联网认证审核时间为3月1日至10月31日。各地应在用人单位提出申报请求的22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工作,并将年审结果发送至税务部门相关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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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一条,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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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2022]6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保护种质资源,依法严惩破坏种质资源犯罪。非法采集或者采伐天然种质资源,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实施上述行为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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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纳服函[2022]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
进一步推广“马丽工作室”为民服务相关经验做法,引导各地建立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机制,让广大纳税人缴费人真切感受到税务部门便民为民的真心真情,推动形成征纳双方互相理解支持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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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发释字[20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办理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生产、销售、提供劣药、妨害药品管理等刑事案件,应当结合行为人的从业经历、认知能力、药品质量、进货渠道和价格、销售渠道和价格以及生产、销售方式等事实综合判断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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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办会[2022]5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应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自查自纠报告”模块,报备上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其中,执业质量情况相关内容可于2022年8月31日前提交,其他内容应于2022年5月31日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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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22]1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关于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见习的指导协调工作,加强见习单位认定、岗位募集、管理服务、政策宣传等。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做好见习政策宣传,向有需求的高校毕业生推荐见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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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2年第2号 关于2022年第一批棉花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配额申请有关事项的公告
各委托机构于2022年3月29日前将企业申请材料送达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并抄送商务部,同时将申请表中所包含的信息上传至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系统。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下达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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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火字[2022]68号 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做好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认真落实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要求,实行“严标准、快审核、勤公示”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工作效能,完善服务机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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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社[2022]1号 财政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于参保人员无身份信息、身份信息错误或省内重复参保的,除特殊情况外(需在《请示》中详细说明原因并经财政部当地监管局核实),各省(区、市)不得为其申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已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