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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政策解读 · 代理记账实务 · 税务风险防范,系统化的财税干货,帮企业合规降负、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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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4个事项按照行政征收相关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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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统一编制清单。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审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发布全国统一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纳入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管理。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在清单外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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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便[2022]39号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集中测试的通知
统一监管平台使用原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网址(http://acc.mof.gov.cn)。6月20日起,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地财政部门、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使用原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账号和密码,登录统一监管平台办理业务,原有业务事项办理流程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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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库函[2022]8号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464号建议的答复
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数据共享的决策部署,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和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积极推进政府采购领域跨部门数据共享应用,最大程度利企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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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库函[2022]6号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824号建议的答复
按照政府采购“抓大放小”的制度设计,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目前,大部分地区建立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小额零星采购电子卖场,为采购人提供更多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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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厅发[2022]25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独划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报考人员在报名考试和申领证书时须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如提供虚假信息、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单独划线职业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等,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十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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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22]3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零工市场建设 完善求职招聘服务的意见
近年来,各地大力探索推进零工市场建设,强化零工人员就业服务,取得了积极进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更好地促进大龄和困难等零工人员实现就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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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及缴回的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应当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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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高法[2022]126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联动解纷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为依法服务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妥善化解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纠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共同制定了《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联动解纷机制的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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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厅函[2022]9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日常监管,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对缓缴政策实行过程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并作为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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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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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办金函[2022]22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征信信息共享有关工作的通知
按照“总对总”信息共享有关工作安排,缴存人和缴存单位同意向征信系统接入机构共享的住房共享机制来实现,各地公积金中心不再直接向征信系统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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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与刚果(布)、安哥拉、卢旺达等国双边税收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与刚果(布)、安哥拉、卢旺达等国双边税收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根据相关生效条款规定,确定生效和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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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 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涉税违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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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协[2022]18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行业贡献统计表>填报工作的通知
填报对象为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分所的,由总所统一汇总填报,并上报当地注协。其中“服务国家经济建设—服务资本市场建设”部分的指标,填报对象为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