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资讯中心
税务政策解读 · 代理记账实务 · 税务风险防范,系统化的财税干货,帮企业合规降负、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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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2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有关事项的公告
对不属于《目录(2020年版)》范围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但属于《目录(2022年版)》范围的,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前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参照本公告第一条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进口设备已经征税的,所征税款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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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函[2022]254号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排查并取消医保不合理限制的通知
部分医疗机构存在推诿病人、强制出院、分解住院、限制处方天数等问题,增加了群众经济和事务性负担。为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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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22]32号 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各类企业应当切实履行会计信息质量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会计信息质量治理架构。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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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协[2022]45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通知
注册会计师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应当将其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有特殊情况不能将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的,应当报分所所在地注协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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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服务办法》的通知
单位会员指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注册会计师)和非执业会员。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者和原有依照规定考核合格者,可申请成为中注协个人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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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资函[2022]549号 商务部等10部门关于支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更好发挥示范作用若干措施的通知
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用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保税区平台政策,按规定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跨境电商贸易便利化等创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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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扩大内需战略实施方案
增强国内生产供应能力。加大油气勘探开发投入,保持原油和天然气稳产增产。做好煤制油气战略基地规划布局和管控。加大重点勘查区、重要矿集区、资源集中区和重要找矿远景区找矿力度,延长矿山服务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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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取消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继续保留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等防伪措施。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的防伪效果和鉴别方法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9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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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地方注协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质量要求高。地方注协要充分结合实际,建立一套行之有效、推动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制度落地实施的有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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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2022]第29号 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评价与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22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延考地区准考证打印及成绩查询等相关事项的公告
因受阅卷工作地突发疫情影响,已完成本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地区的阅卷工作暂停,相关工作恢复时间视疫情发展而定,考试成绩将在阅卷完成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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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2022]第30号 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评价与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再次推迟举行部分地区2022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公告
鉴于当前疫情发展仍处于较快时期,部分地区暂不具备考试组织实施条件。天津市、云南省、黑龙江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原定于2022年12月24日-25日举行的税务师职业资格延期考试,再次推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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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
轻伤害案件常见多发,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埋下问题隐患或者激化矛盾。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要依法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把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作为履职办案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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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132号 关于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等3种证(明)联网核查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五条有关提前申报货物“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的规定,对于选择提前申报的货物,海关接受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和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配额证应当有效。选择两步申报的,应按照涉证模式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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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发[2022]3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对国有房屋租金数额发生争议,承租人请求按照有关政府机关的规定减免租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出租人减免租金后主张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国家税收政策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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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办征科函[2022]2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6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3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告知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