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资讯中心
税务政策解读 · 代理记账实务 · 税务风险防范,系统化的财税干货,帮企业合规降负、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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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7号 海关总署关于处理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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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宣传发[2024]39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联合举办第六届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暨展播活动的通知
展现税务部门精准落实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引导各类要素资源投向实体经济,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助力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激发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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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93号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部分规章原则性规定相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监管货物在境内运输途中,发生损坏或者灭失的,货运企业应当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除不可抗力外,货运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税款及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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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24]13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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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市监信发[2024]72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意见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现有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基础上,按照统一的信息化技术标准规范,建立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功能模块,统筹做好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等相关业务系统的对接,为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自动分类和结果共享共用提供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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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环资[2024]110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对符合《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4〕54号)条件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本金,中央财政贴息从1个百分点提高到1.5个百分点,贴息期限2年,贴息总规模2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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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24]17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建立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模式和政策法规,落实相关税费优惠减免政策。研究完善城市更新的土地和规划政策,允许土地用途兼容、建筑功能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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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为了规范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妥善安置退役军人,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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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征科发[2024]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 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
申请跨区迁移的纳税人存在未办结涉税事项的,对依纳税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即时推送纳税人确认是否继续办理,纳税人选择继续办理的,税务机关应限时办结;纳税人选择不再办理的,税务机关应立即终结该涉税事项。对税务机关依职权发起的事项,按规定限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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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第27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风险管理办法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对风险管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依法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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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关于发布《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团体标准》修订版的公告
2024年6月,协会组织团标委专家开展了对该标准的复审工作,复审结论为:修订。起草单位根据复审结论,积极采纳相关意见和建议,对标准内容进行了相应修订和完善,并对文本进行了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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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
积极构建有利于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和资源高效利用的财税政策体系,支持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传统行业改造升级、绿色低碳科技创新、能源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推广等领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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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办会[2024]27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办公厅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通过财会字〔1996〕19号文件公布、财政部令第98号文件修改)进行了修订,形成《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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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21号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85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四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批]
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85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四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批)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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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租赁货物进口后,原租赁合同变更的,纳税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提交变更后的合同及其他有关材料,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 和第三十条 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