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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政策解读 · 代理记账实务 · 税务风险防范,系统化的财税干货,帮企业合规降负、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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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成立的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是否需要申报缴纳工会筹备金?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时间:2021-07-14 答:根据《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工联〔2018〕15号)规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由税务部门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代收工会筹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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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可以在网上缴纳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时间:2021-07-09 答:纳税人可先通过海南省电子税务局(http://hainan.chinatax.gov.cn/)的“首页——登录——注册”模块办理电子税务局注册;注册成功后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申报】模块进行办理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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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买住房,契税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时间:2021-07-13 答: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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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前期取得并抵扣的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21年8月份被认定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对应转出进项税额3300元。2021年11月份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销方主管税务机关解除异常,可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那么该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处理?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时间:2021-07-30 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栏次,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后,经核实允许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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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12月取得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进项税额5000元,并已在2020年12月属期申报抵扣。2021年8月份该企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取得的该份发票为异常凭证。该企业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处理?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时间:2021-07-30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的填写说明规定,《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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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主要生产铅蓄电池及太阳能电池,启用新报表后还需要填写《本期减(免)税计算表(电池)》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时间:2021-07-30 答:不再填报《本期减(免)税计算表(电池)》,应将免税情况填入附表2《本期减(免)税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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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4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时间:2021-07-20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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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适用)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时间:2021-07-30 答:适用于外购(含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填报。该表为《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特定行业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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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实施后申报时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时间:2021-07-30 答:《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按月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1年7月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1年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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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单位和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如何办理?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时间:2021-07-22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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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时间:2021-07-19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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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后原附加税费申报表还可以使用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时间:2021-07-30 答: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后,不仅对申报表进行了改进,而且对支撑申报的信息系统和电子税务局进行了功能的优化和完善,覆盖了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申报的所有场景。因此,申报表整合后,原《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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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政策问答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时间:2021-08-04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要求,自2021年8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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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流程有什么变化?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时间:2021-07-30 答: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附加税费申报表作为附列资料或附表,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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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的内容是什么?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时间:2021-07-30 答:附加税费指的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是指将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实施合并申报。具体是指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