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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政策解读 · 代理记账实务 · 税务风险防范,系统化的财税干货,帮企业合规降负、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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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入的核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时间:2010-11-25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确认的利息收入,包括发放的各类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贴现和转贴现融出资金、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实现的利息收入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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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企业实收资本的核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时间:2010-11-25 1.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资本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2.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借:有关资产科目贷: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借:无形资产贷:实收资本资本公积3.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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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形资产在期末时,怎样核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时间:2010-11-25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四十九条规定:“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项目应当按照减去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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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摊销的核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时间:2010-11-25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二)本科目可按无形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三)企业按期(月)计提无形资产的摊销,借记“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无形资产还应同时结转累计摊销。(四)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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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利息、汇兑损失等借款费用的核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时间:2010-11-25 借:长期待摊费用财务费用在建工程贷:长期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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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收入金额满足哪些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时间:2010-11-25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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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转或无需偿还的长期借款的核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时间:2010-11-25 将长期借款划转出去,或者无需偿还的长期借款借:长期借款(账面余额)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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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时间:2010-11-25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财会〔2006〕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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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本的核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时间:2010-11-25 借:应付债券──债券面值应付债券──债券溢价(未摊销的溢价)应付债券──应计利息(已提的利息)贷:股本(股票面值和转换的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现金等(用现金支付的不可转换股票的部分)应付债券──债券折价(未摊销的折价)资本公积──资本(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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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项目如何缴纳契税?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时间:2015-05-29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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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生产企业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随同纳税申报表报送什么资料?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时间:2015-06-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白酒生产企业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附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式样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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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哪种企业?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时间:2015-06-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四、为保全税基,对设立销售公司的白酒生产企业,税务总局制定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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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的消费税征税范围是什么?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时间:2015-06-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附件《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二、酒及酒精……(一)粮食白酒粮食白酒是指以高梁、玉米、大米、糯米、大麦、小麦、小米、青稞等各种粮食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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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集团内部企业之间销售(调拨)啤酒液是否征收消费税,有何规定?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时间:2015-06-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集团内部企业间销售(调拨)啤酒液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2号)规定:“……关于啤酒生产集团为解决下属企业之间糖化能力和包装能力不匹配,优化各企业间资源配置,将有糖化能力而无包装能力的企业生产的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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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是否征收消费税?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时间:2015-06-04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53号)规定:“为了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决定:从 1995年 6月 1日起 ,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