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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哪些地区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时间:2021-01-2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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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时,以差额前还是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时间:2019-03-1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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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时间:2020-02-27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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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山东一家个体户,现在想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个人所得税需要按多少比例预征?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时间:2020-03-2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规定,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个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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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时间:2020-02-27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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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是否会受到行政处罚,影响纳税信用?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时间:2020-03-0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规定:(十八)依法加强权益保障。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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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纳税人需要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时间:2020-02-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一)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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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时间:2020-03-1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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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但设立后三个月内,仅其中一个月有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时间:2019-08-23 按照现行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按照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计算判断销售额占比。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5月设立,但其5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6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照5-7月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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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但设立后三个月内均无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时间:2019-08-23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全部为零的,以其取得销售额起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5月设立,但其5月、6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8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9月销售额为零,10月货物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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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其2019年4月的期末留抵税额,能否在5月税款所属期按照10%计算加计抵减额?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时间:2019-08-0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在2019年5月税款所属期计算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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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日之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时间:2019-06-17 无一般纳税人登记时间要求。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累计销售额,确定是否符合转登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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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时间:2019-08-02 39公告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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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中,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何计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时间:2019-08-06 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涉及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也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即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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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转登记的条件,除了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标准以外,是否有其他限制?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累计销售额如何计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时间:2019-06-17 2019年度转登记的条件,除了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标准以外,没有其他任何限制,累计销售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累计销售额按差额之前的销售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