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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政策解读 · 代理记账实务 · 税务风险防范,系统化的财税干货,帮企业合规降负、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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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函[2000]38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批复
加工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须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及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经海关总署对加工区的隔离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加工区有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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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企字[2000]8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十条的通知[全文废止]
企业变更事项:核准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日期、变更有关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事项和各种登记文件及核准变更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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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为推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规范债券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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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0]3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法规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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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0]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各地要严格控制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对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工商企业销售的机械电子设备,如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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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0]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制装置的通告》的通知[全文废止]
各地税务机关不得借安装税控装置之机乱收费,直接或间接牟取任何经济利益。凡税务机关通过推行安装税控装置,直接或间接谋取商业利益的,一旦查实,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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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0]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2000年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0年要进一步提高代扣代缴质量和代扣代缴率。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对扣缴义务人建立资料档案工作和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工作,加强对多次零申报单位的代扣代缴管理和检查,对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要严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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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2000]89号 财政部关于免征美国眼科复明协会援助甘肃省眼疾患者医疗物资进口税收的通知[全文失效]
免征1999年、2000年美国眼科复明协会援助甘肃省眼疾患者复明事业的医疗物资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见附件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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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0]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外商投资企业、代表机构单独与客户签订合同(包括代表机构以其总机构名义签订的合同,但实际业务由代表机构履行),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全部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代表机构的收入,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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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2000]7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总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全文失效]
同意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00年组织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进口符合《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财税字[1997]42号文件附件)和《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76号)规定的进口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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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0]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通知所称设备是指符合通知法规范围、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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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0]3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4月1日起至2001年3月31日止,对你省石家庄卷烟厂等3户企业生产的47个牌号规格的卷烟按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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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2000]2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海西部海域石油天然气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油气勘探开发企业发生在海南、广西境内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和陆地上的营业税等属于地方收入的税种,按照相关税收条例的规定和税收归属的一般原则,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收入归属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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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企字[2000]第10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公司企业法人未办理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的行为如何认定和处罚问题的答复
对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时,出资人以实物出资,开业后未办理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一)项和《企业潜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二)的规定认定为“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并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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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0]3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0年度反避税工作考核目标的通知
各地必须在坚持依法治税的前提下,切实贯彻执行“积极稳妥、扎实有效”的反避税工作方针。认真总结1997年至1999年三年来反避税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从抓基础入手,强化对税源的监控和分析,提高反避税工作的质量和效益,努力完成今年反避税工作考核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