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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政策解读 · 代理记账实务 · 税务风险防范,系统化的财税干货,帮企业合规降负、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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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企字[2005]第197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公司注册登记启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四种新版证照的通知[全文废止]
根据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所列事项进行如下调整:增设“实收资本”事项;“法定代表人”修改为“法定代表人姓名”;“企业类型”修改为“公司类型”;删除“登记机关”,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方式表明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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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5]1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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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社[2005]39号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意见[全文废止]
为加强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保证基金的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及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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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便函[2005]290号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度计算机应用情况统计表填报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掌握税务系统计算机应用的基本情况,为总局税收信息化建设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总局信息中心决定近期组织2005年度计算机应用情况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请各地积极准备,认真做好此次报表的填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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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5]18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煤焦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将列入《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预先知情同意的鹿特丹公约》(《PIC公约》)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的哥尔摩公约》(《POPS公约》)中的25种农药,分散染料,汞,钨、锌、锡、锑及其制品,金属镁及其初级产品,硫酸二钠,石蜡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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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05]6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已于2005年10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和证券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法律,也是规范资本市场运行的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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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05]43号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务院决定,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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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条款修订]
依法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海关应当责令当事人予以更正,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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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5]10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从2005年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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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社部发[2005]35号 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经济状况和发展战略拟订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并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形成拟报备案的企业年金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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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便函[2005]289号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关于做好2006年元旦、春节期间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办公室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2006年元旦、春节期间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为全国各族人民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定的节日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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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5]12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宝莲恒莹全天候粉底液等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苏州尚美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宝莲恒莹全天候粉底液、欧莱雅透莹粉底液、欧莱雅风盈持久透气粉底液等三种粉底液产品,同时具有护肤和化妆功效,应按“其他各种护肤护发品”税目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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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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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5]19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上报个人所得税有关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在清理过程中,各地不得擅自扩大适用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范围或提高标准,也不得将各项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捆绑后以定额方式适用于所有工薪所得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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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5]2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纳税人2005年度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取得应税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