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相关资讯与政策解读
国税函发[1994]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外经贸计财发第80号文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1994-03-18摘要:自开征印花税(1988年10月)以来,国务院和我局曾两度对外贸合同(包括进出口购销合同、技术合同)和涉外保险合同给予定期免征印花税的照顾(有关文件附后)。以上免税至1993年底均已到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外经贸计财发第80号文意见的函 国税函发[...
国税发[1994]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领导对打击伪造、倒卖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批示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4-03-20摘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便于各地及时开展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现将国务院领导的批示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接到通知后,立即将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积极主动配合公检法等有关部门,切实加强打击伪造、倒...
国税发[1994]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九九四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中增设指标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4-03-21摘要:《企业所得税入库税额明细年报表》的“40、地方金融企业”下依次增设“地方国有银行”、“集体金融企业”、“外资银行”和“其他地方金融企业”四个中央级固定收入项目,以分别反映执行新的预算收入划分办法后,不同的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的入库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九九四...
国税函发[1994]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更正通知[条款废止]
发布日期:1994-03-22摘要:国税函发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有如下错误,请予更正:一、第三条关于计税依据问题第2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应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条款修订]
发布日期:1994-03-22摘要: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条款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1994-0...
[94]财农税字第7号 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4-03-24摘要:对收购前款以外的其他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其为农业特产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从收购所支付的金额中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 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94]财农税字第7号 19...
国税发[1994]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4-03-24摘要:对司法部劳改局、劳教局,各省(区、市)劳改局、劳教局以及地市劳改、劳教单位兴办的不属于劳改、劳教企业性质的其它企业(如为安置本系统家属、子女兴办的服务公司、商店等)仍按法规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
国税发[1994]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4-03-24摘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直接向境外客户出口商品使用的发票,报经当地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企业自行设计印制,不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但印制时要在发票的右上方印明税务机关核准文号和“出口专用”字样,并将样本、印制数量和编号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和登记。 国...
全总财工字[1994]9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后,工会经费仍应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算拨交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4-03-26摘要:由于上述规定,与《工会法》关于工会经费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算拨交的规定容易混淆,目前在具体执行中,有的企业认为今后应按”计税工资总额“计算拨交,工会则认为仍应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算拨交。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后,工会经费仍应...
财农税字[1994]8号 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业务核算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4-03-28摘要:关于发票问题经与国家税务总局商量同意,原产品税转为征收农业特产税后,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继续由税务部门办理。各地财政征收机关要积极与税务部门联系,做好这项工作。 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业务核算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94]财农税字第...
民航总局发[1994]71号 国家民航总局关于民航直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4-03-28摘要:根据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精神,从1994年1月1日起,民航总局直属企业一律按33%的税率计缴所得税。国家为支持民航事业的发展同意1994年返还15%,由中央财政按当季应返还数的80%集中退给民航总局,年终清算。 国家民航总局关于民航直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民...
财税字[1994]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4-03-29摘要:原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享受的流转税优惠政策仍然保留,由税务机关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即: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在规定的纳税期内如实申报,填开税票解缴入库。同时,由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征税款返还给纳税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
财税字[1994]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条款失效]
发布日期:1994-03-29摘要:养老年金保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当被保险人达到保险契约的约定年龄时,保险人(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契约约定的养老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条款失效] 财...
财政部令第7号 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4-03-29摘要:年度购汇人民币限额指标的报批,中央单位向财政部编报;地方单位向当地财政厅(局)编报,由财政厅(局)汇总报财政部。经综合平衡后,中央单位的购汇限额指标由财政部下达并按季拨到其在中国银行总行设立的帐户内;地方的购汇限额指标由财政部下达并按季通过中国银行使用“购汇人民币...
国税发[1994]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条款失效]
发布日期:1994-03-31摘要: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