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相关资讯与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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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40号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3年]》的公告[全文废止]
商务部和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及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并实施出口许可,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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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应用指南》等两项应用指南的通知
应用指南是对审计准则重要条款的进一步解释、说明和举例,旨在为注册会计师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审计准则提供指引。注册会计师应当掌握审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的全部内容,以理解每项审计准则的目标并恰当遵守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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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厅发[2022]6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职称系列对申报人学历只作基本要求,不具备规定学历但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破格申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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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2年第4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2年度—2024年度和2023年度—2025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等有关要求,现将2022年度—2024年度和2023年度—202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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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委会公告2022年第12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等对进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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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纳服发[202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创新政策服务与管理方式,帮助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拓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优先退税人员范围,进一步提升纳税人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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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23]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意见
建立健全企业党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中把关定向、团结凝聚各方力量的作用。全面落实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等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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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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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23]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推进会计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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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23]6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的通知
为了准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推动建设堪当民族复兴重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把新时代好干部标准落到实处,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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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合作,认真落实考试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各项考务工作,加强考试安全管理,保障各项考试平稳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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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关于发布《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行业信息平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开户行应每日批量报送个人养老金资金信息,包括资金账户的缴费、资金划转、相关资产转移、领取信息、资金余额信息以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等,每日实时报送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立、变更、注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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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办会[2023]2号 财政部关于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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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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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统字[2023]14号 国家统计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统计类别划分,满足统计工作需要,在《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2011〕86号)的基础上,修订形成《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