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相关资讯与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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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9号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为规范优先股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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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23]4号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证监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有企业当前执行的会计师事务所轮换规定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一致的,或者没有规定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统筹安排,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两年内完成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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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专业阶段考试》和《2023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综合阶段考试》的通知
《2023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专业阶段考试》和《2023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综合阶段考试》已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2023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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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发[2023]5号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公告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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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发[2023]29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自然资源部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
买卖双方及涉及的贷款方达成一致,约定发放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的时点和方式等内容,不动产登记机构合并办理转移登记、新抵押权首次登记等,卖方贷款结清后及时办理旧抵押权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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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办会[2023]4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2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及已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于2023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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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常态化发行相关工作的通知
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进一步明确基础设施REITs的会计处理方式和税收征管细则。推动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等配置型长期机构投资者参与投资,积极培育专业化REITs投资者群体,助力市场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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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
为了规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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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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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加强金融法治建设,推进完善央行金融法治体系,中国人民银行对2021年12月31日之前发布的规章进行了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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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高技[2023]28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经研究,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制定工作,延用2022年清单制定程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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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3号
律师事务所需要重新首次备案的,在统一备案系统“豁免年度备案后重新首次备案”栏目进行填报,报送材料要求参照首次备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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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加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提货方式的公告
离岛旅客每次离岛前购买本公告附件清单所列免税品时,对于单价不超过2万元(不含)的免税品,可以按照每人每类免税品限购数量的要求,选择“即购即提”方式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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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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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