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相关资讯与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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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操作指南
按照增值税电子发票(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财政电子票据、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银行电子对账单等试点电子凭证分别编写,从总体流程、开具端业务规范、接收端操作流程等方面,对试点电子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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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工具包
本次深化试点的标准包括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简称数电票,不含铁路电子客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数电票(铁路电子客票)、数电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财政电子票据、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和银行电子对账单等9种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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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条款修改]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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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建设[2023]156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为加强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行为,推动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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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联科[2023]6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赋智中小企业专项行动(2023—2025年)》的通知
推动中小企业集群与技术转移转化机构开展合作试点,支持技术经理人按规定在园区、基地任职,参与需求发布、技术匹配、对接谈判、项目落地等全链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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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食生复函[2023]522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企业登记注册地址变更后旧版包装材料使用期限的复函
本着节约资源、合理使用的原则,食品生产企业仅登记注册地址发生变化,实际生产条件并未改变的,企业已印制的旧版包装材料可以自登记注册地址变更之日起延期使用6个月。使用旧版包装、标签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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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办发[2023]16号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实施医保服务十六项便民措施的通知
推动实现医保电子凭证在就医购药全流程应用。参保群众不需持实体卡,凭医保电子凭证二维码或刷脸就可以看病买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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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持续深化中央巡视整改,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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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2023]88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的通知
为规范人民法院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工作,加强审判监督指导,提升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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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延续优化创新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优化实施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所得税等一批支持小微经营主体纾困发展的政策,突出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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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适用中国与保加利亚等国双边税收协定的公告
整合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税收条约”栏目相应“国家或地区”项下发布。需要说明的是,税收协定文本和《公约》文本为作准文本,整合文本仅用作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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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联科[2023]77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制造业可靠性提升实施意见》的通知
落实企业可靠性技术研究、产品设计开发、中试阶段测试验证等环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普惠性政策。鼓励在重点产品国家质量监督抽查、政府采购项目和政府支持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制项目中,强化可靠性相关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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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社会[2023]699号 财政部等八个部门关于印发《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产教融合型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30%的比例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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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3号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对于在内地或者香港获得的非原产材料,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为在内地或香港最早所能确定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该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不应包括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及任何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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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23]23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在组织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工作承担单位收取考务费;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工作承担单位向报考人员收取考试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