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相关资讯与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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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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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24]34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完善资本市场会计、审计、评估监管规则,发布重点领域的应用案例或实施问答,加强对会计准则实施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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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厅消费函[2024]269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粘胶纤维企业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
粘胶纤维企业自愿申请,如实填报《粘胶纤维行业规范条件(2024版)公告申请书》(附件1),并按照《企业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清单》(附件2)提供相关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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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1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货物“启运日期”填报要求的公告
将“启运日期”的填报要求由原“填报装载入境货物的运输工具离开启运口岸的日期”调整为“填报入境货物离开境外第一个装运口岸的日期。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向海关申报的日期。其中,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填报向海关计算机系统传送申报数据的日期。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填报向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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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办合函[2024]357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表》等表格样式的通知
根据商务部令2024年第2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和立项管理办法》,现印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表》等表格样式。办法施行和相关表格使用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商务部(合作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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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4号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合法合规、安全高效原则开展业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业务连续性、备付金安全和用户合法权益,不得以欺骗、隐瞒、非自有资金出资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严禁倒卖、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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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15号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84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三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批)
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84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三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批)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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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24]10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修改会计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新修改会计法坚持党对会计工作的领导,从会计信息化建设、会计档案安全保护等方面完善了会计制度,从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协作等方面强化了会计监督,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相衔接,进一步加大了会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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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24]23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优化专利收费政策的通知
对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专利年费减免15%。同时适用其他专利收费减免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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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就业[2024]1066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扩岗位提技能优环境积极帮扶残疾人就业的通知
积极探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多种实现形式,指导地方加大对超比例吸纳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力度。完善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信用评价机制,根据信用评价情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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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更新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名单的公告[延续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中“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名单”按照本公告附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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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7号 海关总署关于处理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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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宣传发[2024]39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联合举办第六届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暨展播活动的通知
展现税务部门精准落实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引导各类要素资源投向实体经济,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助力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激发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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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93号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部分规章原则性规定相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监管货物在境内运输途中,发生损坏或者灭失的,货运企业应当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除不可抗力外,货运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税款及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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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24]13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