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相关资讯与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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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4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
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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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24]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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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对于未被留置的下列人员,监察机关发现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的,经依法审批,可以进行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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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中国银保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统一修改为“金融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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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市监稽发[2024]117号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的通知
商标权人对涉案商品或者服务的辨认意见属于书证,该辨认意见应当载明辨认方法、辨认依据和辨认结果。辨认方法需要保密的可不载明,但应当作出声明并书面承诺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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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转办发[2024]104号 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知
自2026年1月1日起,申请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选择设置监事会,或选择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申请挂牌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的设置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制定调整计划并确保于挂牌前完成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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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4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
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扣缴客户端远程办理申报,也可在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近办理申报,税款在上市公司所在地解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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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
自2026年1月1日起,申请首发上市的企业仍设有监事会或监事的,应当制定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调整计划,确保于上市前根据《公司法》《实施规定》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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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0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九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三批]
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0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九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三批)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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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04号 海关总署关于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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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厅发[2024]6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质效的通知
各地要积极推进失业保险金申请与失业登记集成办理。经办机构受理失业保险金申请后,将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他法定条件但尚未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信息推送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成失业登记的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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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24]2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实现职业准则制定与监督检查动态联动,梳理分析职业准则执行中的难点和薄弱环节,发布审计风险提示、审计准则问题解答、指导性案例,落实职业准则闭环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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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办税函[2024]18号 海关总署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有关执行事项的通知
享受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的有关单位为: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以下简称先行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认定的医疗机构、医学教育高等院校、医药类科研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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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综[2024]6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电子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开票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依托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的数字电文形式的电子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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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规[2024]26号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守本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