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资讯中心
税务政策解读 · 代理记账实务 · 税务风险防范,系统化的财税干货,帮企业合规降负、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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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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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7]125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内货物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海关按规定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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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条款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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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7]1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新税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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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便函[2007]262号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关于下发2007企业财务报表及利息所得税报告表数据采集/交换标准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年2月15日)和《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第502号令)的有关精神,税务总局制定了2007《企业财务报表》、《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数据采集/交换SCHEMA标准(试行)(具体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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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7]9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全文废止]
按税收协定(安排)规定应认定为对方税收居民,但按税收协定(安排)及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应适用税收协定(安排)董事费条款的企业高管人员,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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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2007年第1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废止]
区内企业应当应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和计算机应用的软件接口,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与海关进行联网,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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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企[2007]194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科研事业单位参照执行。企业研发费的纳税扣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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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便函[2007]266号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关于税务系统首期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护体系2007年6月份运行情况的通报
税务系统首期安全防护体系配备防火墙设备在线使用637台,不在线2台;入侵检测系统设备在线使用575台,不在线0台;瑞星杀毒软件运行稳定,总局总控制中心能够有效管理的省级系统中心有58个,都已升级到最新版本;漏洞扫描系统使用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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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7]12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纳税人2007年11月30日前发生的可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欠税后有余额的,经省(市)国家税务局与省(市)财政厅(局)商定,可不再按照新增增值税额计算退税的办法退税,允许在纳税人2007年实现并已入库的增值税额度内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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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便函[2007]107号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做好3户汇总纳税企业税收专项检查总结阶段工作的通知
总局稽查局将根据各地上报的总结报告和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对本次汇总纳税企业专项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在税务系统内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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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财税[2007]6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十八批)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十八批)的通知》(财税[2007]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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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社部发[2007]3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企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工伤保险,按照所在地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业工伤保险费率,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社会统筹,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跨地区、流动性大的中央企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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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7]9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培训中心改设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批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精神,同意撤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培训中心,改设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机构级别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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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7]12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