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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政策解读 · 代理记账实务 · 税务风险防范,系统化的财税干货,帮企业合规降负、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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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5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宁波市出口企业实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批复[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同意你市将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范围由鄞州区扩大到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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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综函[2008]2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凡已在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并领购了财政票据的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均属于检查范围。上述财政票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收入票据、捐赠票据、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票据及后勤服务费专用收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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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详见附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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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精神,税务总局对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前期清理工作中尚未得到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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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8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依法严厉查处相关行业和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问题,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发现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强化征管和堵塞漏洞的有效措施;创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保障和促进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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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2008]13号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银行要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要求,抓紧制定或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操作细则,并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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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进出口银行等4户企业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全文失效]
2007年度,上述4家企业新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由企业总部在总部所在地按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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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8]14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条款修订]
为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契税等的财政部门(以下称财税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密切合作,共同组织开展对纳税人土地占用情况及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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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第169号 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条款修订]
为了便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申报手续,提高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规范对进出口货物的申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简称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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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9号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长贸合同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对其他2007年7月1日前签订的、且合同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合同期限超过1年,价格不可更改的长期出口合同,凡在2008年2月15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财政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经审核无误,特批准予凭出口合同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按2007年7月1日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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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纳税人利用废渣生产白银能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7]17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6]20号)规定,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白银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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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失效]
及时报送汇算清缴汇总表及总结报告。对汇算清缴相关数据、资料及时进行统计、分析。使用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按照汇算清缴汇总表的口径、结构和内容,按时完成相关报表的报送工作,并附汇算清缴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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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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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2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鉴于“十五”期间增值税政策没有重大改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12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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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2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华储食糖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竞卖国储糖手续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失效]
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食糖交易市场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从中央财政取得的国家储备糖竞卖手续费收入免征营业税。食糖交易市场公司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其免税业务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