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资讯中心
税务政策解读 · 代理记账实务 · 税务风险防范,系统化的财税干货,帮企业合规降负、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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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发管字[2014]57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加强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扶持政策宣讲和典型宣传,发挥新闻媒体优势,采用专题、专栏、专版等形式,广泛报道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扶持政策和典型案例,深入挖掘小微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创新发展的典型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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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委会[2014]27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号:27011100)、炼焦煤(税号:27011210)、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税号:27011290)、其他煤(税号:27011900)、煤球等燃料(税号:2701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3%、6%、5%、5%的最惠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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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第225号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废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海关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海关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复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海关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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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金[2014]14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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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4]7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的原油。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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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增设“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等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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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70号 2015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
2015年化肥国营贸易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297万吨,磷酸二铵352万吨,复合肥176万吨。国营贸易企业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在国营贸易总量内申请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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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发[2014]1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要注重研究新闻传播规律,转变宣传视角,创新宣传内容,抓住不同阶段、不同税种的宣传重点,增强针对性,找准宣传点和切入点,做到通俗易懂,喜闻乐见,提高宣传实效,引导舆论主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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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办函[2014]9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财办行〔2014〕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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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粮燃料乙醇税收政策的通知
销售以木薯为原料生产的燃料乙醇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及消费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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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4]7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航空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华夏航空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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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三十号)
为切实履行《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赋予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督职责,综合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2013年财政部统一组织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开展了会计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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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4]5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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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办会[2014]32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有关事项的说明》的通知[全文废止]
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遵照《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要求,不得另行设置其他拒绝调入的条件。电子信息中“继续教育课程内容”信息项不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填信息,调入地不应以继续教育课程内容项缺失等理由拒绝接收办理调入手续的会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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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2014)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通常情况下,当居民企业持有另一居民企业的股权意图为长期持有,通过股息、红利或者其他协同效应获取回报时,其实质所得税率为零,不存在相关所得税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