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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政策解读 · 代理记账实务 · 税务风险防范,系统化的财税干货,帮企业合规降负、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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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17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民检察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或以拍照方式复制其辩护、代理案件的案卷材料,以及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自行携带纸质或电子介质并使用人民检察院的设备(如复印机、计算机、扫描仪等)复制其辩护、代理案件的案卷材料的,人民检察院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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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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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6]12号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家许可、统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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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2016]4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3号),为保障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规范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管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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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6]1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13项行政许可事项,现予公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1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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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积极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对促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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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6年修订)[全文废止]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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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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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办建[2016]17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的通知
申请城市示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由省级财政部门联合工信、科技、商务、工商等部门向五部门提出申请。各省限推荐1个城市(省会城市、一般地级城市、直辖市所属区县),计划单列市单独申报。已有城市纳入两创示范的省份本次不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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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
政府会计主体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先按合理方法进行归集,如果最终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最终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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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16]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已于2015年11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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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综[2016]7号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并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按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可以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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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十八大发展民营经济的精神采取切实措施降低餐饮业税费负担”提案的答复(摘要)
为了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度,消除重复征税,促进经济结构优化,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国率先在上海市开展营改增改革试点,目前试点地区已扩大到全国,试点行业覆盖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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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力度减轻企业税负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建议的答复(摘要)
关于延长中小企业纳税期限问题,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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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出台开征资源开发生态环境补偿税(费)有关法律法规”提案的答复(摘要)
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及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一直在积极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工作,主要思路是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通过实施排污费改税,将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噪声等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