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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政策解读 · 代理记账实务 · 税务风险防范,系统化的财税干货,帮企业合规降负、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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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委会[2016]2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完善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目税率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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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造[2016]4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201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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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流通函[2016]90号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天津等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完善行业监管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利用现场和非现场结合的监管手段,强化对重点环节及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充分发挥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加强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切实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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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发[2016]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全国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工作的指导和管理,配合司法部做好公职律师行业监管等工作,研究解决相关重要问题;负责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公职律师执业管理等工作;建立全国税务系统公职律师人才库,探索分类培养、分类使用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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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注册税务师》杂志社共同举办第六届“税法和税务师知识竞赛”活动启事
个人答案按分数评奖。如全部正确答案多于所设奖项人数,则采取电脑抽奖方式决定。对按单位统一组织答卷,并统一邮寄答卷的,根据所组织答卷的总人数和答题正确率评组织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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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全文废止]
为与相关法律表述一致,调整相关项栏目名称:将原“经营单位”改为“收发货人”,将原“收货单位”改为“消费使用单位”,将原“发货单位”修改为“生产销售单位”,将“贸易方式(监管方式)”改为“监管方式”,并对调整项目的填制要求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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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发[2016]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的指导意见
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应既有利于纳税人方便办税,又有利于适度整合国税、地税办税服务资源,实现国税、地税优势互补,降低征纳成本,提高服务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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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税协秘发[2016]13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免费提供数据采集软件的通知
今年,中税协将组织数据采集软件培训班,各地方税协也可组织税务师事务所对数据采集软件的操作使用进行集中培训。如有该课程培训需求的,请提前联系中税协业务准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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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2016]14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请各地方协会将《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及时转发评估机构,组织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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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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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等有关规定,税务总局决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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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函[2016]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团队管理工作的通知
构建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体系,是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重要举措,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企业所得税事中事后管理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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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函[2016]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团队管理工作的通知
构建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体系,是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重要举措,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企业所得税事中事后管理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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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条款修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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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条款修订]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