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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政策解读 · 代理记账实务 · 税务风险防范,系统化的财税干货,帮企业合规降负、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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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办发[1994]391号 劳动部办公厅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企业对仲裁委员会因上述原因做出的部分裁决不服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向原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申请7日内做出决定。维持部分裁决的,该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如不执行,职工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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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部发[1994]532号 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全文废止]
用人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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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财农字第345号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废止]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补助遭受特大水旱灾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央直管的大江大河进行防汛抗旱抗灾工作的专项资金,此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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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财税政字第200号 财政部关于对征收原木、原竹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对应税房屋的房产原值。平房每建筑平方米低于二百元、楼房每建筑平方米低于三百元的,按《天津市实施的细则》第五条规定分别按每建筑平方米二百元、三百元计算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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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4]2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的通知[部分废止]
要层层建立报表汇审制度。从县到市、省逐级都要在规定的报送期间进行汇审。总局将每年组织一次汇审,并对汇审的结果进行评比,以保证报表及时、准确的报送和提高报表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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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4]6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自1995年1月1日起,对(韩国)××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该公司派驻中国雇员所取得的报酬,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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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财税政字第195号 财政部关于缓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143号令(1994年1月30日发布)和本文件规定,加强对收购猪、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收政策宣传,加强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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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4]6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请按照原中、苏两国政府于1991年3月26日在北京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航空公司在我国从事运输所取得的收入,以及该公司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中属于俄罗斯国民的雇员取得的工资,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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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减免税规定的公告
原可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地区和单位进口的上述货物,凡在1994年12月31日(含当日,下同)前对外签约、按规定领具进口许可证、在海关办妥减免税手续,并在1995年3月31日前申报进口的,仍准予按原优惠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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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工字[1995]1号 财政部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实行国家拨补流动资本办法的企业仅限于18个试点城市的中央国有工业企业和地方国有工业企业,其他地区、其他企业不得比照执行。实行所得税退库办法的中央企业不实行国家拨补流动资本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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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4]10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的增值税、消费税归还外汇贷款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为了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妥善处理1994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贷款合同的外汇贷款项目还贷问题的过渡性办法,请各地国家税务局按照本通知所附“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所列的项目,认真调查填报,于1995年1月31日以前将外汇贷款项目的有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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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预字[1995]9号 财政部关于各地区、部门不得擅自制定、修改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在新的预算制度颁布前,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举办有关新预算会计制度的培训班,出版有关的辅导材料。对于假借财政部名义办班、讲课、出书谋取暴利,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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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税收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法规,金融保险业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为上年度决算报表确定的汇率。但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后,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一律按照市场汇价折算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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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外字[1995]5号 财政部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根据《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外经企业及其所属境内外分公司、经理部、办事处以及全资子公司(统称所属机构,下同)境内外业务应分别进行盈亏核算并按税法规定就地缴纳所得税,企业总部对所属机构的盈亏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汇总,集中计算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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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5]16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下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部分税目注释的通知
现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地震、海洋、测绘、技术监督、公安、安全、检察、法院、人防类税目注释发给你们。上述税目注释范围以外的其它建设投资。应按《暂行条例》的有关条款办理,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