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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政策解读 · 代理记账实务 · 税务风险防范,系统化的财税干货,帮企业合规降负、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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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条款修订]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中国人民银行、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有关专家和本行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监事会的产生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监事会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负债比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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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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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综字[1995]68号 财政部 审计署 监察部关于清理登记各种基金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县级以上各级、各部门以征收、收取或税费附加、产品加价等各种形式,向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筹集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目前仍在执行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均应清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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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办发[1995]121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91号)规定了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三种紧急情形,其中一种为“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三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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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5]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制度》的通知
一类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利市国家税务局组织查处,并于接到报告后3日内先将基本情况填写《案件基本情况报告书》(表式见附件一)报告国家税务总局,一案一报,并随时上报案件的查处进展情况,待调查处理完毕后,再报《案件查处情况专题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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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5]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条款修改]
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对擅自携票外出,在经营地开具专用发票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并将其携带的专用发票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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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5]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是纳税人履行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以规范格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书面报告,也是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税款缴纳情况的重要依据。因此,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和报表中的填报要求,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以及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并按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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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5]2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反避税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最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发出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反避税工作的通知》。通知中对本省几年来开展反避税工作的情况进行了总结,明确了1995年反避税工作的要求,省属各地审计户数指标也很具体。现将该通知转发你们,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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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办发[1995]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项怀诚同志在检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作时的讲话的通知
应该认识到,这次检查不是查别人,主要是查自己,不是查偷、漏、补税多少,是查税务系统贯彻新税制情况,对查出的问题,不是为了追究个人责任,而是为了巩固完善新税制,以提高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同志和每个税务干部知法、守法的自觉性,保证新税制的全面贯彻和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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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资函字[1995]第09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进行项目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全文废止]
近期以来,项目融资作为一种有效融资工具为不少国内单位所注目并准备采用。由于项目融资涉及金额较大,且多为外汇不平衡项目,为加强我国外债管理,积极稳妥地利用国外资金,确保我国外债信誉,我局与国家计委正在制定对境内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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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5]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对于用外购的已税烟丝、已税洒及洒精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停止实行以销售额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征消费税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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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5]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条款失效]
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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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5]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对军品科研生产专用的厂房、车间、仓库等建筑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及其相应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供煤、供油、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附属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满足军工产品性能实验所需的靶场、试验场、调试场、危险品销毁场等用地,及因安全要求所需的安全距离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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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清字[1995]10号 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
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各级政府财政、监察、审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一定要坚持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原则,维护国家清产核资工作纪律,保证清产核资的全面彻底和情况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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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城字[1995]296号 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对于当臆一些城市,水资源费使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27号明确指出:“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已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水利部、建设部应抓紧起草,尽快报国务院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