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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政策解读 · 代理记账实务 · 税务风险防范,系统化的财税干货,帮企业合规降负、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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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6]6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企业实行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最高限额为550元,如确需提高限额,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实行其他工资形式的,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税法法规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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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综字[1996]10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文件精神,我部制定了《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将该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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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社字[1996]172号 财政部关于颁布《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为规范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经办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四部委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16号)精神,制定《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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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字[1996]56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及总结整改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总结报告按期报送国务院。根据国务院《通知》和《实施办法》的要求,整顿工作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整顿工作情况形成报告以政府、部门的名义报送国务院,同时抄送财政部。希望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整顿工作开展情况认真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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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6]2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取得租金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外国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凡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对其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并按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法规,在扣除上述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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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预字[1996]408号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准汇总更正预算收入入库数字的通知[全文废止]
各级征收机关、国库,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退付和报解。发现错误事项,应及时逐笔办理更正。不得定期或不定期办理汇总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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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工字[1996]393号 财政部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为了规范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收支的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收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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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经贸资[1996]809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根据《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发[1996]36号)的法规,现将《资源综合利用目录》(1996年修订)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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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6]6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湖北分公司包机费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第一条法规,包机公司是“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的单位,该公司应是“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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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6]2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税务机关对欠税人实施出境限制应严格掌握,原则上个人欠税3万元以上,企业欠税20万元以上,方可函请公安边防部门实施边控。但对拒不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不受上述金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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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6]6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对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取得的票价收入应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对电影发行部门取得的片租收入仍应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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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外经贸管发第295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和发证机关的通知
边境地区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精神,向外经贸部授权的各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管理部门申领进口许可证。边境地区外经企业与边境地区毗邻国家经济合作下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免领进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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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政字[1996]186号 财政部关于重庆天原化工总厂税收问题的复函
重庆天原化工总厂1994年和1995年欠交的增值税不能减免,并应尽快补交入库。1993年以前欠交的产品税,应视同增值税,先按新的财政体制规定分别交入中央和地方金库,年终结算时,再由中央清算返还你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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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6]7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处理决定书有关问题的批复
纳税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对税务处理决定书中补税和加收滞纳金的决定不服,必须先缴税,然后再申请复议和依法起诉;其对税务处理决定书中的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直接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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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6]2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核算若干问题的法规的通知
同时,在“欠缴税金明细报表”的横栏中分设“死欠”、“缓征”、“往年欠税”和“本年新欠”等4类欠缴税金,反映报告期末各税种欠缴税金构成情况。其中“本年新欠”按“待征类”各税种明细帐余额减相应税种的死欠、缓征和往年陈欠后的差额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