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资讯中心
税务政策解读 · 代理记账实务 · 税务风险防范,系统化的财税干货,帮企业合规降负、规避风险。
-
📄
财基字[1996]620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地财政部门,要指导企业完善内部经营机制,强化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督促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通过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
📄
国税发[1996]2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法规》的通知
城市信用社、城市信用合作联社、城市合作银行也参照本法规执行,具体核销办法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
📄
国税函[1996]7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管输原油结算纳税办法的通知
据反映,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对所属管道局在1996年后将继续改变原油管输结算办法,即管道局由原来的代油田售油,代收贷款改为管道局直接从事原油买卖,并负责原油运输业务。
-
📄
署监[1996]1059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台账工作小组关于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台账工作指示的通知[全文废止]
各直属海关要根据海关对保税仓库的监管办法,严格审批企业自用备料保税仓库,仓库规模不能超过企业年合同备案的加工能力,且只能存放供本企业加工复出口的进口料件。
-
📄
国税函发[1996]7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个人以各购房户代表的身份与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地主”)签订联合建房协议,由个人出资并负责雇请施工队建房,房屋建成后,再由个人将分得的房屋销售给各购房户。
-
📄
劳部发[1996]409号 劳动部 财政部关于改进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
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对企业经济效益的要求确定。一般以实现利润、实现税利、上缴税利等指标为主。少数行业、企业可结合本行业、企业特点,继续实行复合指标挂钩办法。
-
📄
财综字[1996]12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的有关精神,为了加强中央预算外资金管理,我部制定了《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
📄
国税函[1996]7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税务分局使用发票监制章问题的批复
即海洋石油企业所使用的普通发票,暂沿用原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发票监制章套印发票联,票头印明“海洋石油企业××专用发票”字样,有关印制普通发票的其他要求,仍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
📄
审工发[1996]364号 审计机关对国有工业企业财务审计实施办法[全文失效]
审计机关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亏损数额较大的企业,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企业,应当有计划地定期进行审计。
-
📄
国税发[1996]215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联合制定了《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
📄
署税[1996]1114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备案审核合格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物资延长免税宽限期的紧急通知
享受上述延长宽限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延长宽限期内进口合同项下的货物仍执行不完的,可通过外经贸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会同外经贸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研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可继续延长宽限期。
-
📄
国税发[1996]2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有关情况的通报
上报数据的正确性存在严重问题的地区主要有:河北、内蒙、宁波、福建、山东、湖南、广东、广州、广西、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吉林、大连等。
-
📄
计价费[1996]2922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加强对商品房价格的监管。各级物价部门应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价格构成和商品房经营者的价格行为,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切实维护国家、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和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普通居民住宅要适当减免收费。
-
📄
会协字[1996]429号 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全文废止]
各事务所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对《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中的内容予以审查并代表事务所签署意见。
-
📄
财税政字[1996]171号 财政部关于请纠正你市有关部门自行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函
今年8月,你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重财企一[1996]第40号)该“通知”未经我部批准,自行将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由国家法定的人均月550元调整为盈利企业660元、亏损企业480元,并规定“个别盈利企业经批准可高于20%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