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相关资讯与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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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办会[2025]23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305号——生命周期成本法》等2项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全面深化管理会计应用的指导意见》(财会〔2024〕22号),健全完善管理会计指引体系,提升单位管理会计工作水平,助推管理会计在新时代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我们研究起草了《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305号——生命周期成本法(征求意见稿)》、《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406号——标杆管理(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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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合函[2025]189号 商务部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廉洁合规工作指引》的通知
开展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援助等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参考本指引并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境外廉洁合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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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23号 海关总署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有关事项的公告
出口货物发货人未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并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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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办会[2025]26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实会计工作责任 加强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现请你们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5年7月31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同时,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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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12号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5批) 《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四批) 《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八
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5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四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八批)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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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131号建议的答复
税务部门积极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除联合29部门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依法依规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外,还推动相关部门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评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选举、企业上市申请等活动中,把纳税信用状况作为重要考量因素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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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
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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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令第22号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组织不超过10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组织不超过7个;特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0人,授奖组织不超过3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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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关于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5〕30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现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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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综[2025]22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第二批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试点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较好成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数字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和社会化应用,经研究,决定启动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第二批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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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厅发[2025]2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我国已与13个国家签署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对于协定已生效实施的德国、韩国、丹麦、芬兰、加拿大、瑞士、荷兰、西班牙、卢森堡、日本、塞尔维亚等11国,已分别印发相关实施通知提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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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海关对海关注册、备案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及企业相关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企业信用状况的认证、认定及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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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25]3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5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全国调整比例按照2024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2%确定。各省份以全国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份调整比例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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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外资[2025]92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外商投资企业以全资方式在境内新设立的法人企业,申请办理其母公司已经获得的行业准入许可,对于符合基本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优化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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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46号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报关单证及电子数据自助查询打印试点的公告
报关单证保管期限为:减免税、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等报关单证结关后11年;加工贸易(除不作价设备外)报关单证结关后5年;除上述情况之外的报关单证结关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