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相关资讯与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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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3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年版)》有关事项的公告
自2026年2月1日起,对属于《目录(2025年版)》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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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市监反执一发[2026]16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 《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知
为支持和引导平台经营者有效防范反垄断合规风险,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保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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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平潭15%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平潭15%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共有6大类146条细分条目,其中高技术产业77条,服务业目录27条,农业和海洋产业10条,生态环保业9条,公共设施管理业16条,旅游业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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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下简称算法推荐服务),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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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用深度合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下简称深度合成服务),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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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数政策[2026]6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数据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意见
支持数据商通过自采销售、购买转售等方式,积极拓展数据获取渠道,深入行业、结合场景需求,开发数据产品,提供数据采集、加工处理、流通交易等灵活多样的服务,探索开发高质量数据集、数据即服务等流通交易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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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26]6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在指定经营场所购买的进境商品,在免税额度和商品清单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以及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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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令第24号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平台等科技活动的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和权限对科学技术活动实施中发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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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2026]42号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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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号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403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二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
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403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二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七批)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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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26]1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就业帮扶机制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指导意见
继续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代缴政策,地方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档次,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保费,确保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纳入政策支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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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办会[2026]5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数智化背景下会计相关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
案例既要遵循相关准则制度要求,又要突出体现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对会计核算模式转型、管理会计应用、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可持续信息披露及财会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影响,体现会计工作的传承与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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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应用指南》的通知
应用指南是对准则重要条款的进一步解释、说明和举例,旨在帮助注册会计师准确理解准则要求背后的目的和意图,讲解在实务中如何理解和执行这些要求,并在必要时提供相关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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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26]13号 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函告海关的享惠主体名单应注明批次,其中第一批名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至该批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科技部牵头制定的第一批免税进口商品清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以后批次的名单、清单,分别自其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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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26]9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
现将“十五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