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12-01-06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五条对本文进行了修改:自2014年7月1日起,“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284/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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