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纳税申报地点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2005〕52号
发布日期:2005-04-04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1.第一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2.废止第三条中有关契税的规定。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10723/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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