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5〕87号
发布日期:1995-05-16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修改为“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征税”。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169/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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