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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个人出租房屋综合税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含本数)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为此,我局结合深圳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实际情况,一并对相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综合征收率进行了调整,自2014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按如下标准征收:

一、月租金≤30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房产税4%)。

二、月租金>30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12%(营业税1.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44%,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地方教育费附加0.03%)。

深圳市宝安区地税局

201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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