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开具纳税证明的公告
为优化纳税服务,降低征纳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推行联合开具纳税证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零散税收纳税人除外)在深圳市国税局、深圳市地税局任一办税服务厅均可申请开具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零散税收纳税人仍按现行规定分别向深圳市国税局、深圳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纳税证明。
二、纳税人申请开具纳税证明应提供如下资料:(一)《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开具纳税证明申请表》(附件)。
三、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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