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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的有关规定,经报财政部批准,本市自2012年1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现将《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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