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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14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27号)公布取消注册税务师等11项准入类职业资格。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53号)和《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4]144号),就取消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后续工作作了原则性规定。

为做好政策衔接和过渡工作,现就涉及注册税务师的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由准入类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修订相关制度文件,新修订的制度文件出台后,按照新的制度文件开展相关工作。

三、已取得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原有证书继续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原有资格仍作为聘任经济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四、税务部门在此期间要切实加强行业监管,行业协会应继续做好行业自律相关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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