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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临西县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零零九年九月八日

临西县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发挥税收调控职能,堵塞税收漏洞,增加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89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公平税负、简化手续、行政高效、便民服务的原则,对我县建筑业和房地产行业税收实行一体化管理。即为了增加地方税收控管职能,通过综合治税,建立各相关监控职能部门对建筑业和房地产交易所涉及税收的单位和个人从项目立项到办理房产手续,贯穿全过程的信息交流共享平台,并凭主管税收机关开具的发票和完税凭证办理相关手续,加强全方位监管,形成横向和纵向链条式管理,完全实现以票控税、先税后证的管理监控办法。

第三条 凡在我县境内从事建筑安装和转让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以下简称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均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城建税、印花税、契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各项税费。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条 凡在县境内从事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不论是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均应按规定在我县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工商、税务部门应本着方便、快捷的原则,为进入我县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证时间。

第五条 建筑施工单位凡通过招投标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建设项目施工权的,必须在我县凭办理的税务登记证件,再到规划、建设部门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规划、建设部门在核对其真实性后,应登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及相关内容并归档保存。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与建筑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合同之前应查看施工单位在我县税务机关办理的税务登记相关手续。签订合同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连同施工合同报地税部门备案。凡在我县境内从事建筑施工单位在结算工程款时,均凭地税局开具的建筑业代开发票或临西县地税局发售的《邢台市建筑业统一发票》,作为唯一结算凭证,对使用其他票据或外地开具发票的,建设单位不予拨付和结算工程款。建设单位不得使用其他票据和外地发票入账,否则,一经查出,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七条 对到县外从事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的县内企业,由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地税机关要加强后续管理。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项目立项手续时,必须提供我县地税机关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发改局在核对其真实性后,应登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及相关内容并归档保存。

第九条 国土交易方办理产权登记和过户时,必须提供有关税收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土管局在核对其真实性后,应将证明复印件归档保存。

第十条 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县进行房地产交易(含收取预收款环节),必须使用《邢台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 契税征收部门在办理相关契税手续时,必须提供相应的《邢台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及相关完税凭证,对未提供上述凭证的,一律不予办理契税交纳手续。契税征收部门在核对其真实性后,应留存发票及完税证明复印件并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房产交易方在办理房产手续时,除提供契税完税证明外,必须提供相应的《邢台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及有关税收完税证明,对未提供上述凭证的,一律不予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等相关手续。房管部门在核对其真实性后,应留存发票及完税证明复印件并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地税部门应加强与我县人行和各商业银行的联系和沟通,并就购房贷款相关内容定期进行传递,人行和商业银行应积极主动与地税部门配合,建立长效的信息传递机制。

第十四条 地税部门应建立动态管理档案,实施单项目动态跟踪监控管理。以纳税人的单个开发项目为管理对象,对开发商在征地、规划、施工、销售、纳税等环节详细登记税源工作底稿。企业要主动提供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施工证复印件与各监管部门传递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存档管理,在纳税人纳税申报时除提供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外,要提供单项目销售明细表和该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平面图,详细列明当月销售基本情况(套数、销售面积,销售(预售)收入,该套房所在的具体楼号和单元号,与之相对应的销售合同编号);房地产开发项目平面图要标明该项目的购房者及所购房屋性质基本情况。销售明细表应和房地产开发平面图一一对应

第十五条 地税征收机关办税窗口应凭相关手续为纳税人开具发票和办理纳税事宜,并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和限时办结,办税人员在受理涉税事项时,手续完备的,应当天即时办结;工作量大、复杂的,应在三天内办结;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

第十六条 地税部门对开发后期物业要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发票的开具行为,严禁使用自制收据或其他非法票据。

第三章 各监管部门职责

第十七条 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监管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认真搞好建筑业、房地产业涉税信息的传递和共享,打造长期信息共享交流平台,并共同做好全程监管工作。

县政府综合治税办公室负责建筑业及房地产业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并定期督导各监管部门的信息上传,每季度末10日内,责任部门要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相关资料。

发展改革局提供上季度新办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文号、建设单位、批复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概算、建设地址等立项批复信息资料。

国土资源局提供上季度新办土地使用权出(转)让方名称、受让方名称、土地位置、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成交价格、转让金额等信息资料。

规划局提供上季度新办房地产开发项目名称、性质、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公共配套设施情况等信息资料。

建设局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编号、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造价、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工日期、新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许可证、拆迁户数、拆迁面积、补偿款等信息,上季度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房产位置、建筑面积、产权证号、发证时间、预售许可证发放等有关情况。

房管部门提供房产交易行为涉及的房源、交易额、交易双方身份、交易时间等等信息资料。

工商管理局提供上季度房地产企业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及相关情况。

地税机关负责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的征管工作,对各相关部门传递到综合治税办公室的信息进行采集、整理登记,要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的信息;要将从各监管部门取得的权属登记资料等信息,与建筑业和房地产税收征管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款,建立催缴制度,及时查补税款。地税部门发现纳税人存在税收问题的,应及时告知相关监管部门,以便加强管理。

各商业银行应定期向地税部门传递贷款购房相关信息。

新闻宣传部门要做好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宣传,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提供舆论支持。

第四章 组织领导及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建筑业及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的重要性,扎实做好建筑业及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为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建筑业及房地产业税收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县长任组长,政府办、财政、监察、国土、规划、建设、人行、地税、新闻媒体等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地税部门应加强税源信息的采集录入、分析比对、监控管理,优化征管流程,规范征管秩序,严肃征管纪律,落实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提高征管效率,并每季度将涉税信息情况、部门配合情况及税款征收情况向政府办公室、综合治税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反馈,为政府提供决策信息。

第二十条 地税及其他监控部门应作为而不作为,泄露纳税信息,滥用职权或故意刁难纳税人,以权谋私、以税谋私的,从重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监管部门未按规定及时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建筑业及房地产行业涉税信息、未按规定实行先税后证的,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因过失造成税收流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对配合得力、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鼓励和适当的物质奖励;对配合不力、造成税收流失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信息传递时间追溯至200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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