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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供建筑业劳务征税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单位:

为规范建筑业税收征管,市局现就提供建筑业劳务征税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 财税[2003]16号和 粤地税函[2004]720号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中可减除其价值的设备和其他材料的划分问题,在省局未进一步明确之前,我市暂按照建设部有关常用设备与材料的区分列举的规定执行(详见附件《建设部有关常用设备与材料的区分列举名单》)。

二、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第六条规定,对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0.4%的征收率征收工程有关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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