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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退抵税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基层局:

为加强退税管理,提高退税工作质效,保障国家税款安全,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电子税务管理升级改造系统,市局制定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退抵税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办法》( 深地税发[2004]301号)同时废止。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科处反馈。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12月29日

(联系人:杨少刚 电话:83773045)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退抵税管理规程(试行)

为规范退税管理,明确岗位职责,提高退税工作质效,保障国家税款安全,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依法、规范、统一、简便、高效的原则,结合我局电子税务管理升级改造系统,制定本规程。

一、业务概述

本规程所称退抵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单位因种种原因造成实际缴纳的税费大于应缴纳的税费(含滞纳金和罚款,以下简称多缴税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将多缴税费予以退还或抵缴其原有欠税。

(一)退税类别

按照多缴税费形成原因可将退抵税(费)审批业务分为如下类别:误收多缴、入库减免、汇算清缴结算和其他类。

1.误收多缴退抵税

误收多缴退抵税是指因税务机关误收或纳税人误缴而产生应退还给纳税人的税费。在实际征收过程中,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多缴的税款,应立即退还。纳税人多缴税款的,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法要求及时退还相关税款,涉及到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误收多缴退抵税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1)误征退税

误征退税是指由于税务机关原因造成纳税人多缴税款而应由税务机关主动退还的税费。所指税务机关原因包括:①政策发布滞后;②重复或错误录入纳税申报信息;③适用政策法规错误;④电子税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系统)运行出错;⑤其他。

(2)查处及裁决退税

查处及裁决退税是指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做出的法律文书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费。所指法律文书包括:①《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②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③其他。

(3)误缴退税

误缴退税是指由于纳税人原因造成多缴税款而由其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的税费。所指纳税人原因包括:①申报表或门面代开票申请表填写错误;②重复多次申报;③适用税种、税目、税率错误;④代收代缴(车船税)退税;⑤委托代征退税;⑥建安和销售不动产项目退税;⑦其他。

2.入库减免退抵税

入库减免退抵税是指纳税人经批准的减免税款由于此前已经缴纳形成的应退税费。

入库减免退抵税具体包括以下两种:

(1)载明减免税金额的政策性退税

载明减免税金额的政策性退税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税规定给纳税人出具减免税批复或备案告知书,并明确载明了减免税金额,纳税人依减免税批复或备案告知书申请退还多缴的税费。

(2)未载明减免税金额的政策性退税

未载明减免税金额的政策性退税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税规定给纳税人出具没有减免金额的减免税批复或备案告知书,纳税人依减免税批复或备案告知书申请退还多缴的税费。

3.汇算清缴结算退抵税

汇算清缴结算退抵税是指按照分期预缴、按期汇算清算的征管方式,对纳税人多缴税款予以清算形成的应退税费。

汇算清缴结算退抵税具体包括以下两种:

(1)汇缴退税

汇缴退税是指纳税人依法进行税款汇算清缴而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预缴的税费。所指汇算清缴包括: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②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③其他依法进行的税款汇算清缴。

(2)清缴退税

清缴退税是指纳税人依法进行企业(公司)或项目清算而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或多预缴的税费。所指清算包括:①企业(公司)结业清算;②破产清算;③土地增值税清算;④个人限售股结算退税;⑤其他原因依法进行清算。

4.其他类退抵税

其他类退抵税是指除上述退抵税外,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而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的税费。

(二)退税办理机关

纳税人申请退税应由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因注册地址变更的,由变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但以下情形除外:

1.属以下情形的,由税款所属机关办理:①委托代征退税;②建安、销售不动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退税;③门面代开票纳税人退税;④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和土地使用税退税;⑤非个人车船税退税。

2.个人车船税退税可全城通办,并在审批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

二、退税程序

按发起人不同,退税程序包括税务机关依据职责主动办理的退税和依据纳税人申请办理的退税。本规程中,税务机关依据职责主动办理的退税适用主动程序;依纳税人申请办理的退税适用简易程序和核实程序。其中,适用简易程序是指纳税人申请的退税直接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并完成审核;适用核实程序是指纳税人申请的退税事项必须经管理岗审核才能办理。

(一)主动程序

主动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发现并依职权将误征税款直接退还给纳税人的退税流程。

1.适用范围:政策发布滞后原因造成的误征退税(主要指通过信息手段能够批量确定纳税人名单的,对于不能确定具体纳税人名单的,仍按简易程序办理)。

2.办理流程:市局政策发布部门税政岗根据情况明确业务需求,发送电子税务管理中心统计查询岗确定退税名单,再反馈给税政岗。

市局政策发布部门税政岗 (统计、确认、导入、发送)→→处长岗(复核,推送任务)→区局控管管理科(所)管理岗(通知纳税人、打印、送达) → 区局办税服务科(受理,审核,5天)→区局计财岗(核对、3天)→区局主管局长岗(审批,2天)→主管区局计财岗(退库)→区局控管管理科(所)管理岗(打印、告知、归档、送达)。

3.工作时限:10天。

4.工作环节及内容:

(1)确定范围

税务机关发现存在政策发布滞后的误征税款后,市局政策发布部门应立即查找核实造成误征的原因和统计误征事项,填写《误征税款审批表(适用政策发布滞后退税)》(见附件一,下称误征税款审批表及附表),确定退税适用范围及具体纳税人名单,上报本部门和电子税务管理中心负责人签字后,分发各主管区局管理科(所)、办税服务科和计财科科长岗,主管区局相应管理员根据名单送达《退税通知书(适用主动程序)》(见附件二),通知纳税人携带退税申请表和完税凭证(并提供书面银行名称、退税账号、收款人资料),到办税服务科办理退税。

办理时限从办税服务科受理申请起计。

(2)审核

区局办税服务科审核岗接到纳税人资料后,按《误征税款审批表(适用政策发布滞后退税)》核对纳税人书面银行名称、退税账号、收款人资料,确认无误后,送计财岗。

本环节办理时限为5天。

(3)核对

计财岗核对账户、税票信息后,将文本资料送主管局长岗。若发现有问题的,可直接退回区局办税服务审核岗。

本环节办理时限为3天。

(4)审批

区局主管局长岗对退税经办意见进行审定。对同意退税的,在误征税款审批表及附表上签署意见,移送主管区局计财岗;对不同意退税的,流程终审。

本环节办理时限为2天。

(5)退库

退税终审结束后,退税信息电子流转至计财科,区局计财岗复核退税原因、退税依据、原完税情况、预算科目、预算级次、退税金额、退税收款账户等退税凭证项目内容,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经复核人员复核授权后,2天内发送国库办理退库 。对于发现退库资料缺失、退库项目不合规定等问题的,应退回审批部门。

(6)送达归档

控管管理科(所)审核岗对同意退税的,打印《税务事项决定书(退抵税)》(见附件三,下称退税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送达时,在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上加盖“已办理退税”字样印章,电子系统自动对已退税票统一做标识,防止重复退税。

退税办结后,统一由计财岗按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

(二)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纳税人申请的退税直接由办税服务科受理并完成审核的退税流程。

1.适用范围:(1)除政策发布滞后以外原因造成的误征退税;(2)查处及裁决退税;(3)误缴退税;(4)其他。

2.办理流程:办税服务受理岗(受理、录入,1天) →办税服务审核岗(初审,3天)→办税服务科科长岗(复核,2天) →计财岗(核对,2天)→区局主管局长岗(批准,2天) →计财岗(退库)→办税服务岗(打印、送达)。

3.工作时限:10天。

4.工作环节及内容:

(1)受理审核

纳税人申请退税由办税服务厅受理。本环节工作由办税服务科负责:

①办税服务科受理岗按本规程《退税申请资料清单》(见附件五,下称资料清单)核对相关资料,凡提交的资料完整、真实、合法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凡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及纳税人应补正的资料,并开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详见附件七)。

②查看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在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按规定签署姓名、日期。

③核对税票信息,并在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上加盖“已受理退税申请”字样印章。

④核对发票信息,如果涉及门面代开发票的,先确认发票已作废。

⑤核对退税账户名称信息。

⑥核实纳税人是否加计利息。

⑦录入电子系统,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给纳税人。

受理岗受理后将资料传递给审核岗。

对已受理的纳税人退税申请及附送资料,办税服务科审核岗按程序完成以下工作,与电子系统内的纳税人相关信息进行逐一核对,具体包括:

①退税申请是否是纳税人结缴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

②所申请的退还多缴税款是否已缴纳,是否已经办理过退税;

③是否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④退税涉及的税种税目税率、所属期、金额是否正确;

⑤退税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审核岗在电子系统里录入审核的意见以及依据,并将资料送办税服务科长岗复核。

本环节受理和初审办理时限共为4天。

(2)复核

本环节工作由办税服务科科长岗负责。

办税服务科科长岗应对申请退税的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核,并在电子系统录入复核意见。对同意退税的将文本资料送计财岗。对不同意退税的将文本资料退回给经办人。

本环节办理时限为2天。

(3)核对

计财岗核对账户、税票信息后,将文本资料送主管局长岗。若发现有问题的,可发起多步退回,直接退回区局办税服务审核岗。

本环节办理时限为2天。

(4)批复

本环节工作由主管局长岗和办税服务岗负责。

主管局长岗对退税经办意见进行审定,将审批意见录入电子系统。

本环节办理时限为2天,主管局长岗审定1天。

(5)退库

本环节由计财岗负责。

退税终审结束后,退税信息电子流转至计财科,区局计财岗复核退税原因、退税依据、原完税情况、预算科目、预算级次、退税金额、退税收款账户等退税凭证项目内容,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经复核人员复核授权后,发送国库办理退库。对于发现退库资料缺失、退库项目不合规定等问题的,应退回审批部门。

(6)送达归档

对于已办结同意退税的,办税服务岗根据系统信息打印《税务事项决定书(退税)》并送达申请人。相关资料计财岗按规定整理归档 。

对不同意退税的,办税服务岗开具《税务事项决定书(不予退税)》(详见附件六,下称不予退税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办税服务岗按照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

申请退税金额超过100万(包括税款、罚款和滞纳金)的退税事项,应召开区局局务会议进行集体研究,主办科室和征管科相关人员应列席,并形成会议纪要,由相关参加人员签字确认。

(三)核实程序

核实程序是指纳税人申请的退税事项由办税服务科受理、管理科(所)核实并由征管科复核的退税流程。

1.适用范围:(1)载明减免税金额的政策性退税;(2)未载明减免税金额的政策性退税;(3)汇缴退税;(4)清缴退税 ;(5)其他。

2.办理流程:办税服务岗(受理、录入、发送,1天)→管理岗(核实、录入、拟文、发送,11天)→征管科审理岗(复核,4天)→计财岗(核对,2天)→区局主管局长岗(批准,2天) →计财岗(退库)→办税服务岗(打印、送达)。

3.工作时限:20天。

4.工作环节及内容:

(1)受理

纳税人申请退税由办税服务厅受理。本环节工作由办税服务科负责。

①办税服务科受理岗按本规程的资料清单核对相关资料,凡提交的资料完整、真实、合法的予以受理,凡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原因。若明显不符合退税条件的,直接开具不予退税决定书。

②查看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在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签署姓名、日期。

③核对税票信息,并在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上加盖“已受理退税申请”字样印章。

④核对退税账户名称信息。

⑤核实纳税人是否加计利息。

⑥录入电子系统,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给纳税人。

受理后将文本资料传递给管理岗。

受理环节办理时限为1天。

(2)审核

对已受理的纳税人退税申请及附送资料,管理科(所)审核岗按程序完成以下工作,与电子系统内的纳税人相关信息进行逐一核对,具体包括:

①退税申请是否是纳税人结缴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

②所申请的退税是否已缴纳,是否已经办理过退税;

③是否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④退税涉及的税种税目税率、所属期、金额是否正确;

⑤退税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对于需要补充资料的,审核人员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经科长审批后,通知纳税人补齐资料 。管理岗核实后,撰写退税核查报告,在报告中写明退税事由、法律依据、已缴税款金额、应缴税款金额、应退金额、是否欠税、税票清单、退税账户名称和账号等内容。同时在电子系统里录入审核的意见和依据,并将全部文本资料报管理科(所)长岗。管理科(所)长岗应对申请退税的理由和依据进行审核,并在电子系统里录入意见,并将文本资料报送给征管科(审理部门)。

本环节工作时限为11天。

(3)复核

本环节工作由征管科(政策法规科)负责。

征管科审理岗应对申请退税的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核,并在电子系统里录入意见。征管科长岗复核后,对同意退税的将文本资料送主管局长岗。对不同意退税的将文本资料退回给经办人。

本环节工作时限为4天。

(4)核对

同(二)4(3)节。

(5)批复

同(二)4(4)节。

(6)退库

同(二)4(5)节。

(7)归档

同(二)4(6)节。

税务人员在适用简易程序时,如果发现退税事项需要其他科室协助调查或核实的,由各区局制定相应流程,经其他科室协助核实后(其他科室协助核实的时限为10天),再按简易程序予以退税;税务人员在适用简易程序和核实程序审核过程中,如果发现纳税人退税事项比较复杂,存在偷税嫌疑或者认为确需进行税务检查才能确认退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则应按照市局有关税务检查工作规程进行处理。

三、欠税抵缴程序

抵缴欠税是指纳税人存在欠税又申请办理退税,税务机关以退税金额抵缴其欠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欠税抵缴主要业务规则包括:

(一)可以抵扣的应退税款为2001年5月1日后征收并已经确认应退的下列各项税金:

1.减免(包括“先征后退”)应退税款;

2.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汇算和结算应退税款;

3.误收应退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简称罚没款,以下同);

4.其他应退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款;

5.误收和其他应退税款的应退息。

(二)可以抵扣的欠缴税款为2001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下列各项欠缴税金:

1.欠税;

2.欠税应缴未缴的滞纳金;

3.税务机关出行政处罚决定,纳税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应缴未缴税收罚没款;纳税人要求抵扣应退税金的应缴未缴罚没款。

(三)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分别征退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款,相互之间不得抵扣。由税务机关征退的教育费附加、社保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非税收入不得与税收收入相互抵扣。

抵扣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缴税款的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扣。

(四)纳税人有欠税的,可选择先交欠税,再办理退税;也可选择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但跨区欠税除外。

(五)受理时系统显示纳税人已有欠税的,应告知纳税人到控管管理科(所)核实欠税的真实性。纳税人持已签字确认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欠缴税款确认告知书》(见附件八)和退税申请资料到办税服务科申请退税。

(六)有抵缴欠税情况的,《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明细表》(附件四)作为抵缴欠税税务事项决定书的附表。

四、后续管理

后续管理是指纳税人在办结所有退抵税事项之后,税务机关启动退抵税后续跟踪管理程序,按照主管区局和市局两个不同层级进行,确保退抵税事项的准确性和规范性,降低执法风险。

(一)主管区局层级

退税事项办结后,电子系统自动生成告知事项,将退税事由、类型和金额等信息推送给控管科科长和管理员,由相应管理科(所)阅知。控管科对系统推送的退抵税事项按以下的标准进行跟踪核实管理:

1.审核评税管理:汇缴退税作为所得税审核评税的对象纳入审核评税范围,根据审核评税工作办法对其纳税申报的逻辑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系统审核。如纳税人不符合退税条件,应依据相关规定追缴税款。

2.核实管理:对适用税种、税目、税率错误和其他类的误缴退税(100万元以上的除外),作为核实管理的对象进行复核,主要核实企业是否有这种经营行为、适用税种、税目、税率是否正确,并做好台帐,在系统中作记录。退税事项是否真实、退税依据是否充分,并对退税涉及的各税种关联性、逻辑性和正确性进行复查。管理科(所)在进行后续跟踪管理发现问题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转入实地核查程序,发现有错误的,可启动追缴税款程序。

(二)市局层级

市局按年度考核办法,每年年终考核时按一定比例对各区局已办结的退抵税及相应的后续管理事项进行抽查,并可不定期对特定区局和特定退税事项进行抽查。主要复查内容为相关岗位是否按规程办理,涉税资料是否齐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并对退税涉及的各税种关联性、逻辑性和正确性进行审查。

(三)追缴税款程序

管理科(所)在实地核查中发现有多退或误退税款的,管理科(所)长启动追缴税款程序。由管理科(所)书面写出说明,送征管科查看具体出错环节并提出解决方案,报主管局长审批后处理,并向纳税人做出说明,追缴多退部分税款。

五、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相关规定

(一)利息计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并申请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查实,退还多缴税款并依纳税人的申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付税款的利息金额由税务机关依据下列公式计算:利息金额=退还税款金额×利率×多缴税款计息天数。

其中退还税款金额是指本次要退还的纳税人多缴的税款金额;利率是指税务机关办理退库的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储蓄存款年利率÷360天;多缴税款计息天数是指从纳税人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税务机关办理退库的当日的累计天数,由计财岗退库环节按规定具体审核计算利息。

(二)滞纳金退还

纳税人申请退还的多缴税款在征收入库时已被加收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在办理退税的同时应当连同已被加收的滞纳金一并退还纳税人。

(三)罚款退还

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退还罚款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须按规定予以撤销,凭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办理退还手续。

六、责任追究

退税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深地税发[2007]85号)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补充办法的通知》( 深地税发[2010]324号)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附则

(一)已设立涉税事项管理科(审批科)的区局,本规程中办税服务科与管理科承担的职责由该科负责。

(二)以上工作时限天数均以工作日计算。

(三)本规程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前的相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适用本规程。

(四)本规程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见文档附件):

1.误征税款审批表(适用政策发布滞后退税)

2.退税通知书(适用主动程序)

3.税务事项决定书(退抵税)

4.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明细表

5.退税申请资料清单

6.税务事项决定书(不予退税)

7.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

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欠缴税款确认告知书

9.退抵税申请表

10.退抵税申请表(附表)

11.退抵税管理整体框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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