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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东省财政厅等关于核定深圳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各基层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深圳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粤财法〔2009〕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核定你市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为50元/平方米,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我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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