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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2010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162号)的有关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其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为提示2010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尚未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及时申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治税,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0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止。为避免在申报期结束前出现申报拥挤现象,请纳税人尽早通过互联网(http://www.szds.gov.cn/12w)、邮寄、直接上门或委托他人等申报方式,向辖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2011年3月31日申报期结束后,我局将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开展以自行纳税申报情况为重点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对未按本通告规定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依法予以处罚。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对纳税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追缴税款、滞纳金外,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支付的应税所得,而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六、纳税人需进一步了解或咨询有关事项的,请致电我局咨询热线12366-2,或登录我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查询。

附件:深圳市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地址

二O一一年三月九日

附件

深圳市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地址

各区局(税务所) 

地 址 

邮编(邮寄申报) 

罗湖区地方税务局 

罗湖区深南东路1076号大院 

518003

福田区地方税务局 

福田区华富路2039号 

518035

南山区地方税务局 

南山区玉泉路28号 

518052

蛇口地方税务局 

蛇口工业七路四海大厦九楼 

518067

保税区地方税务局 

福田区八卦二路613栋 

518029

盐田区地方税务局     

盐田区海山路8号地税大楼 

518081

宝安区地方税务局 

宝安区宝城前进一路82号 

518101

  

新安税务所 

宝安区创业二路270号 

  

西乡税务所  

宝安区西乡街道流塘路75区地税所 

  

福永税务所 

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东区地税所 

  

沙井税务所  

宝安区沙井街道寮丰路3号 

  

松岗税务所 

宝安区松岗街道环城路56号 

  

石岩税务所 

宝安区石岩街道石岩市场侧 

  

龙华税务所  

宝安区龙华街道人民北路地税所 

  

大浪税务所 

宝安区大浪街道华旺路89号

  

(华富工业园综合楼) 

民治税务所 

宝安区民治街道民康路地税所 

  

观澜税务所 

宝安区观澜街道泗黎路80号 

  

光明新区地方税务局 

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光翠路税务大楼

518107

(光明派出所对面) 

  

光明办税服务厅 

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光翠路税务大楼 

  

公明办税服务厅 

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建设中路5号 

  

龙岗区地方税务局 

龙岗区中心城建设路1号 

518172

  

龙城税务所 

龙岗区中心城建设路1号 

  

龙岗税务所 

龙岗区龙岗街道龙河路28号 

  

横岗税务所 

龙岗区横岗街道松柏路140号 

  

平湖税务所 

龙岗区平湖街道守珍街176号 

  

布吉税务所 

龙岗区布吉街道吉政路27号 

  

南湾税务所 

龙岗区南湾街道丹竹路45号 

  

坂田税务所 

龙岗区布吉坂田吉华路599号 

  

坪地税务所 

龙岗区坪地街道富民路59号 

  

葵涌税务所 

龙岗区葵涌街道葵政西路20号 

  

大鹏税务所 

龙岗区大鹏街道迎宾北路5号 

  

南澳税务所 

龙岗区南澳街道同富路19号 

  

坪山新区地方税务局 

坪山新区坪山街道东纵路375号 

518118

  

坪山办税服务厅 

坪山新区坪山街道东纵路375号 

  

坑梓办税服务厅 

坪山新区坑梓街道人民西路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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